文产发[2010]10号 文化部关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2-25
文号:文产发[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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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2009年12月16日,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首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将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首批认定工作中,积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初审,严格把关,积极服务,保证了首批认定工作的顺利完成。但由于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新,在宣传力度、材料审核、重视程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享受到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动漫企业认定工作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培育、引导和规范动漫企业,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请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对于动漫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将之作为2010年动漫产业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材料审核,为企业申请认定做好各项服务。

  二、加快落实首批获认定动漫企业的相关后续工作

  请尚未发放首批获认定的“动漫企业证书”的省级认定机构于2010年3月31日前为已认定的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年度动漫产品列表,标注动漫产品的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方便企业尽快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手续。

  动漫企业2009年未能通过认定的主要原因是未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详尽的动漫产品收入、研发经费等关键数据,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中未能反映出是否符合比例要求。

  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未通过认定的原因逐个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请有关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及时转告相关企业。

  2009年已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可根据办公室的修改意见和省级认定机构的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将申报表格、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中企业营业收入、动漫产品收入等有关数据更新为新一年度数据,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办公室补交相关材料。

  三、抓紧开展2010年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和重点动漫企业推荐工作

  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延迟了首批认定材料上报时间,影响了首批认定工作进度。目前各地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的企业较多,办公室拟于2010年集中开展两次认定工作。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开展2010年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工作,并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第一批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办公室。第二批材料集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在初审工作中要掌握好认定标准,特别是要按照《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核,注意甄别动漫产品属性分类和知识产权证明的有效期限,并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动漫产品主营收入、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以及相关比例等重点数据情况的审计报告。上述数据和比例情况是能否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主要依据。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办公室一并提出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的认定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并向办公室推荐。被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将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四、做好2010年年审工作

  请各地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办公室。

  企业总公司进行年审时,应将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动漫产品收入、研发经费等与动漫企业认定条件有关的数据并入总公司,计算相关认定条件比例。在申报材料中,应对各分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数据合并计算等情况作出说明。

  五、加强对已认定的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

  省级认定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以及违法违规等情况,应及时报送办公室。

  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也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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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