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32号 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税收宣传工作及开展第19个全国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3-12
文号:国税发[20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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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就做好2010年税收宣传工作以及开展第1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全年税收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

  2010年税收宣传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务大局、把握导向,坚持贴近实际、务求实效,坚持归口管理、协调一致,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中心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实施项目推动,构建宣传格局,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努力增强税收宣传实效,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税收事业发展。

  一是探索税收宣传规律,增强涉税舆论的引导力,加强中国税务社会形象的塑造,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环境。

  二是突出税收宣传重点,主动设置议题,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大力宣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惠及民生的政策措施,税制改革举措,宣传税务部门在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弘扬税收工作宗旨。

  三是加大税收宣传项目实施力度,围绕宣传主题,形成税收宣传系列产品,打造税收宣传品牌和精品项目,扩大税收宣传影响。

  四是整合税收宣传资源,加强协调沟通,借助内外力量,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宣传,积极构建税收大宣传的工作格局。

  二、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载体,推动全年税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

  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继续开展第1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总体策划、精心组织,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并有效推动全年税收宣传工作。

  (一) 以“税收·发展·民生”作为第1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

  第1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沿用“税收·发展·民生”的宣传月主题。经过两年多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继续沿用这一主题,有利于深化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宣传,有利于宣传税收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和成效,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建设和谐税收,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部门的社会形象。

  (二)精心组织,形成宣传月活动声势

  税收宣传月期间,总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开辟税收宣传专版和专栏;完成“十大优秀税务工作者”的评审,进行发布和表彰;制作播放电视专题节目;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全国税收宣传月的部署,取得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主题,结合总局要求和地方实际,认真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增强税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要坚持“声势与实效”并举的方针,贴进群众、服务群众、增强宣传实效,使税收宣传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大众性,不断提高宣传效果。

  (三)常抓不懈,做好日常税收宣传工作

要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龙头,充分利用其“品牌效应”,带动全年的税收宣传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纳税人对税收宣传的现实需求,努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区分不同社会阶层,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形象直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增强税收宣传吸引力;要积极组织税务干部和社会群众参与总局举办的税收论坛、税收好新闻评选、税收动漫FLASH大赛、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大赛、税收短信大赛、税收征文等活动,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将税收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加大税收宣传项目的实施力度,确保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请各地将宣传月计划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税务总局办公厅。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10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宣传月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宣传月工作总结及1-2个优秀创新活动项目报送税务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项目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音像资料。

      三、夯实基础,努力创新,构建税收宣传的长效机制

  2010年税收宣传任务十分繁重,各地税务机关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创新观念、完善制度,努力构建税收宣传的长效机制,确保税收宣传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完善“三同步”政策解读发布机制。要通过优化流程,实现办公厅(室)对税收新闻和税收政策对外发布解读的归口管理,掌握好税收信息发布的节奏、时机,积极引导媒体舆论方向。

  (二)加强专题宣传活动的策划和组织。要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安排专题,组织主流媒体记者到税务机关采访报道,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和税收工作。

  (三)建立税收网络评论员队伍。在工作方式、人员经费、考核制度等方面对网络评论员进行规范。完善税收舆情监测机制,加强对舆情的分析、研判与引导。

  (四)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要充分借助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的人才资源和宣传阵地优势,加强上级税务机关和下级税务机关合作,开展好税收宣传。在宣传内容上,要注重宣传导向的正确性。

  (五)加强对税收文艺作品的开发利用。税收文艺是税收宣传的重要形式。要学习有关部门的经验,借助系统内外力量,组织创作税务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小品、话剧等,有计划地推出一批税收文艺宣传作品。近期,税务总局将对已征集的作品择优结集出版,供各地借鉴参考。

  (六)建立税收专家库,发挥专家的优势,增强税收宣传的说服力、专业性和权威性。

  (七)加强税收新闻宣传队伍建设。要根据新闻宣传人员流动性强、新人多等实际情况,加大培训力度,为其提供学习交流平台,并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充分调动税收新闻宣传队伍的积极性。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一次新闻宣传专题研讨会,探索新形势下税收宣传规律。

  (八)加强新闻宣传制度建设和保障工作。完善已形成的宣传制度体系,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管理,加强税收宣传经费保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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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