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2010]11号 财政部关于调研报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4-02
文号:财会便[201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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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0年会计管理工作计划,财政部拟在总结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为此,我们草拟了有关调研提纲(附后),请结合调研提纲组织本地区相关企业召开座谈会或开展实地调研,尽快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5月20日前报送我司。同时,欢迎社会各方面关注此项工作,积极参与全国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并提供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27

  传真:010-68552527

  邮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调研提纲


一、关于产品成本核算情况

(一)企业遵循何种制度或办法进行产品成本核算?所遵循的制度或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简要说明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必要性。

(二)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后,产品成本的构成要素及其比重发生了哪些变化?是否按照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范围纳入成本?人工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重,与原规定相比变动幅度如何?

(三)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品种法、分步法和分批法等传统方法,现行做法如何?有无创新的成本核算方法? 

(四)企业如何划分产品成本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之间界限?简述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方法。

(五)企业编制哪些成本报表?在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中,是否应对成本报表作出规定或怎样作出规定?

二、关于产品成本管理情况

(一)产品成本计划是如何制定的?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调整的情形有哪些?简述产品成本计划与财务计划或企业预算管理的关系。

(二)企业是如何进行产品成本分析的?产品成本分析主要包括哪些方法?

(三)产品成本计划执行情况是如何进行考核的?采用哪些主要考核指标?企业是否建立成本责任中心?成本责任中心的效果如何?

(四)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是否需要对成本计划、考核与分析作出规定?应当怎样作出规定?

三、关于产品成本与产品定价情况

(一)企业产品定价是否以成本为基础?除成本外还考虑哪些因素? 

(二)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后,产品成本的构成及其所占比重的重大变化对产品定价产生了哪些影响?

(三)全国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是否应当考虑产品定价因素?

四、关于产品成本与信息化

(一)企业如何采用信息系统对产品成本进行核算、考核、分析等工作?

(二)信息系统对产品成本核算、考核与分析提出了哪些特殊要求?

(三)在企业信息化情况下,应当如何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五、其他有关产品成本问题

(一)企业的停工损失和废品损失是如何处理的?

(二)生产周期长的产品或施工项目的成本核算状况如何?

(三)化工行业的联产品成本是如何确定的?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的产品成本核算、分析和考核有哪些特点?

(五)不具备有形产品或项目的行业,是否应纳入全国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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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