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30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1-21
文号:国税函[201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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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72号)规定,为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制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统计范围

2009年度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由各预算单位汇总后(系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负责汇总), 以正式文件(纸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方法

(一)2009年度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仍使用2008年版“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格式、各项指标、编报口径统一按照财政部财库[2009]172号文件执行。同时,在编报过程中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共计有15个附表,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只填报01-10表。

2.“2009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节能”、“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环保”、“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进口产品”等三个表,在编报时请遵照有关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要求,特别是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填报。

3.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相关表中“进口”、“进口产品” 的填报口径,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中规定的口径为准。

4.属于分散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具体按照各级采购人确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填报,已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都应当统计汇总,确保信息统计内容完整、真实,不重不漏。

5.统计表中“采购预算”栏的金额应大于或等于“采购金额”栏的金额,对采购预算不足的项目应按追加后的预算金额填报;“采购金额”栏应按照中标(成交)合同金额填报。

(二)信息统计软件的使用。国税系统使用 “2008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原信息统计软件的升级版)进行编制汇总和上报工作。所需软件可从税务总局FTP内网(local/集中采购中心/管理处)或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tjzl/index.shtml)上下载。软件包括:自动升级程序——“2008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自动升级程序”和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2008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安装时如自动升级程序不能顺利自动升级,可备份相关数据后再安装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如能自动升级则不必再安装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政府采购信息是全面反映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综合统计资料,也是进行科学决策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依据。做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对于提高领导决策水平和能力,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周密部署,按照财政部财库[2009]172号文件和税务总局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逐级编报和汇总工作。

(二)落实责任,确保质量。各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要求于2010年2月22日前完成表格填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形式(纸质)上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同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税务总局FTP内网(具体地址:centre/集中采购中心/管理处),以备核查、汇总。在工作中如遇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如遇软件操作问题,可直接与北京九三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三)强化采购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各单位要对200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字和采购信息,认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从中发现本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深化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奠定基础。

财库[2009]172号文件中涉及2010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将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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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