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10]7号 关于印发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1-27
文号:财办库[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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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思路,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


附件:


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按照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以加强法制建设为重点,以规范操作执行和健全监督管理为核心,以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和加快电子化建设为支撑,以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谋划工作新举措,努力开拓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推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做好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解决具体执行中无法律规定或有法律规定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二)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解决制度缺失问题。

  (三)推动出台新修订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做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的修订工作,使政府采购活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的调控作用

  (四) 进一步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产品认证产品采信机制和分级机制,完善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强化绿色采购执行机制,不断提高绿色采购份额。

  (五)出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扩大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六)制定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利用政府采购手段鼓励政府服务外包,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七)配合科技部积极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落实自主创新产品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对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八)注重加强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研究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效果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三、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九)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约束,做到预算、计划和执行有效衔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实行中央单位按季度编报采购计划,通过基础数据录入采集计划执行情况,逐步实现采购计划执行的预警分析和考核评价。

  (十)健全集中采购运行工作机制,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规范和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进一步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调查分析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制定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十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做好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跟踪集采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巩固考评效果。进一步做好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管工作。

  (十二)加强和规范专家管理工作,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扩大专家库专家数量,改进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

  (十三)做好新形势下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评审专家、供应商和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

  (十四)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和制度化,逐步从合规性监督向合规与效益并重监督模式转变。继续做好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四、树立科学化精细化工作理念,不断夯实政府采购各项基础工作

  (十五)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和政府采购国际化进程需要,修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提高品目分类科学性和实用性。

  (十六)制定采购文件编制规范、信息公告和采购合同格式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推进政府采购流程标准化。

  (十七)实行政府采购信息基础数据录入办法,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编报制度。拓展和深化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加强信息统计工作考核评价。

  (十八)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提案办理与提高工作水平的双促进。

        五、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进程,不断提高信息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贡献度

  (十九)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按照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目标要求,抓紧梳理和制订业务需求方案,研究中央与地方、管理与执行的系统整合、数据交换和共享等系统建设的重大问题,做好系统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十)制定《中国政府采购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中国政府采购网管理,科学合理使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建设维护补助费,实行分网站维护业绩考核和公告制度,全面实现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互联互通。

         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一)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单位的合作,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关系、政府服务外包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及监管体系、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十二)对部门集中采购、高校政府采购、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采购、县乡政府采购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不断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七、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律制度和操作实务等培训,开展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等专题研讨,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提高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水平,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十四)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实行持证上岗,尽快出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

        八、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工作力度,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十五)重点抓好新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宣传,提高依法采购意识和政策的执行效果。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形成有利于政府采购科学健康发展的正确舆论导向。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设置投诉专栏、不良行为公告栏,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增强依法管采的震慑力。

  (二十六)不断改进中国政府采购网版面设计,丰富和完善相关栏目内容,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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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