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10]2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概算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2-03
文号:财企[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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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20号)精神,为规范编制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投资概算,明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核职责,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确保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尾矿库闭库治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尾矿库闭库治理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尾矿库原隶属于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

  (二)尾矿库现已废弃或停止使用;

  (三)尾矿库未移交给重组企业或其他生产企业使用;

  (四)经鉴定属危库、险库或病库;

  (五)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

  二、关于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投资概算的编制要求

  (一)编制依据。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投资概算。投资概算中工程各项费用测算应依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发布的《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色协综字[2008] 010号)有关规定,并参考近期当地市场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等因素计算。

  (二)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的要求。

  闭库治理工程概算中的安全工程是指涉及尾矿库坝体、滩面治理的直接施工项目,主要包括尾矿坝体整治、排洪(排水)系统整治、取砂回填、库区滩面整治(含尾矿库监测设施)等四大类。中央财政对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费用给予补助。闭库治理项目概算中涉及的安全工程项目,须列出具体明细项目以及概算额测算的主要依据(参数、数据等)。

  三、财政部门审核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项目方案的主要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须对企业或县级政府申报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闭库治理工程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闭库治理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和资金概算,同时编制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概算审核报告上报。

  (一)合规性审核的主要内容。

  1.符合闭库治理条件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该尾矿库原隶属的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破产企业名称、现接收的单位或企业名称、目前是否在用或无主、危险等级等内容。

  2.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尾矿库闭库治理责任单位授权文件。

  3.企业上级集团公司或县级地方财政部门出具的尾矿库闭库治理资金兜底函,其中需说明企业或地方承担治理资金的比例和落实情况。

  4.地处特别困难地区或国家贫困县的尾矿库,需出具地方政府证明文件。

  5.尾矿库治理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文件。

  6.闭库设计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闭库设计(安全专篇)批准文件。

  7.环境评价报告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

  8.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尾矿库闭库治理设计方案的批复。

  9.工程施工总体规划和工期进度安排计划。

  (二)编制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概算审核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对尾矿库治理工程项目概算审核后,需编制《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概算审核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情况概述;

  2.《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概算申报表》及各项资金的计算说明;

  3.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4.合规性审核中涉及的有关文件、材料。

  (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对完成上述工作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可向财政部报送申请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补助经费的请示,并附以下材料:

  1.《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

  2.《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概算审核报告》。

  四、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程序和有关要求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企[2009]120号文件报送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项目,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技术专家评审。对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复同意的项目,财政部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批复文件。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制定严格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并监督落实闭库治理工程项目的其他配套资金,保证工程建设经费足额到位,严格按计划完成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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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