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便函[2010]7号 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政策法规人才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1-12
文号:法便函[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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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升税收政策法规工作水平,落实解局长在2009年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关于 “着力培养熟悉经济、税收、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我司拟建立税务系统政策法规人才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国政策法规人才库的目的

       全国税务系统政策法规人才库是由各地推荐产生的税收政策法规专业骨干人员组成的,担负特定任务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立政策法规人才库的目的,一是为了发现和培养熟悉经济、税收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承担特定工作任务中提高各级政策法规部门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提供人才储备;二是通过对政策法规专业人才的统一调度和使用,集中力量研究解决政策法规工作中面临的重点课题、难点任务,全面提升政策法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是进一步促进政策法规系统上下交流和互动。

        二、政策法规人才库类别及主要任务

      (一)税制改革和综合税收政策人才库

        税制改革和综合税收政策人才库入选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在日常工作中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跟踪分析综合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总局政策法规司指派,研究提出有关税制改革和综合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入选人员要求是从事税政业务工作并有多年实践经验的税务干部。

      (二)税收法律人才库

        税收法律人才库入选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在日常工作中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税收制度的研究、起草和审查工作或接受指派直接办理重大税收案件。

       (三)世贸税收应对人才库

        世贸税收应对人才库入选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从事地方性税收政策审议监督与清理、反补贴调查应对、WTO涉税规制及法律事务研究、国际税收政策调研等。

        全国政策法规人才库使用管理办法将在进一步听取各地意见后另行明确。

        三、政策法规人才库推选条件

        全国政策法规人才库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管理。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全国税务政策法规人才库的建设,推荐优秀人员进入人才库。

        全国政策法规人才库人才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性、原则性和保密意识强;

      (二)年富力强,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丰富的税收业务知识、法律业务知识以及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三)税制改革和综合税收政策人才库人员要求具有从事税政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研究生以上学历,可放宽到2年;税收法律人才库人员要求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通过司法考试的有实践经验的税务工作人员;世贸税收应对人才库人员要求具有法律或法学背景,熟悉税收政策及管理实务,英语六级以上水平。

        四、推选办法和程序

        全国政策法规人才库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组织推荐,每类人才库分别推荐1至2人,由总局政策法规司审核确任。

        请各地在 2010年3月31日前将推荐人员名单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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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