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发[2012]421号 商务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2-11-30
文号:商资发[201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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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新疆商务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建设局、各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全面提升沿边开放水平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点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创新开放模式模式,促进沿海内陆沿边开放优势互补,形成引领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开放区域,培育带动区域发展的开放高地。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合区)作为沿边开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在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增进与周边国家经济合作交流、打造边疆经济增长点、促进边境地区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全面提升沿边开放水平,进一步发挥边合区在沿边开放中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国内外新形势、新变化,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外引内联,深化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和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和质量,完善沿边地区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优化整合和提升区域功能,加强土地等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形成沿边地区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优势,为实现“富民、兴边、睦领、安邦”的战略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

要将边合区建设成为集双边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物流采购等功能于一体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成为沟通国内外资源、市场产业和资金的区域性节点,成为睦领友好、务实合作互利共赢的经济合作典范,成为提升沿边开放水平、促进对外合作交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平台,成为经济发燕尾服、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和谐的开放示范区。

三、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边合区的区位优势和相领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大力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技术,着力发展特色产业,延伸配套产业链,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商贸旅游,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完善区域功能定位,逐步推进边合区的建设。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交通物流条件以及资源、市场、人力等因素,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整合区域国际合作、对外贸易、“走出去”、产业平台建设以及国际通道建设,对边全区的设立、布局、市场和产业进行统筹规划。

——发挥优势、叠加功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完善口岸、通道建设的基础上,叠加物流、仓储、生产服务、境外资源合作开发等功能。

——体制高效,机制创新。坚持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树立亲商、务实的服务理念,推行行政管理标准化,规范管理程序,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加强合作扩大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统筹国内与国际合作合作,促进边合区与内陆腹地优势互补和联动发展。充分利用多双边机制,广泛开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

四、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边合区的管理机构应是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财政管理等职能。边合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不得取消管委会建制。

(二)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以边境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物流采购等为重点,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项目承载能力、配套服务能力和聚集带动能力,把自身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不断提高竞争力。

(三)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按照市场导向、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生态环保原则,结合调整自身产业结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沿边特色产业,形成分工合理的沿边地区对外开放带。

(四)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与土地使用调整结合。边合区建设用地应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服务业为主,不断提高园区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率。要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考核,建立健全边合区退出机制,以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对土地利用效率低、发展水平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予核减面积或撤销。

(五)严格按照规划开发建设。边合区的开发建设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严禁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权。边合区的设立、扩大和调整区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六)努力创新合作模式。鼓励边合区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立以资本为纽带和互利共赢合作模式,借鉴先进管理模式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大资源、管理和人才合作力度,促进沿海、沿边区域协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边合区建设中外合作产业园区,促进与周边国家产业合作。

(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完善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逐步完善产业链条,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大力推行节能降耗。

五、政策措施

(一)2011年至2015年期间,中央财政加大对边合区符合条件的基础建设贷款帖息支持力度。

(二)设在西部地区边合区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2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边合区位于民族自治区地方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在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免征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合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在具备条件的沿边地区新设边合区。省级国土部门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边合区所在城市用地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对边合区内的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合区按现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六)支持边合区内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周边国家资源勘查与开发,开展劳务合作和工程承包。

(七)对边合区内边贸企业进口商品配额给予积极支持。

(八)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和改善对边合区的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级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交通物流等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九)赋予边合区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批发等行业的审核管理权限。

(十)加快推动边合区人员往来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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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