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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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