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12]89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4-28
文号:财监[20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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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财税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财政部将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时间和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对象是与开发区有关的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各参检专员办应至少选择5个有代表性的开发区进行检查,其中3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2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1个)。每个开发区延伸检查的企业应不少于4户。检查采取就地的方式进行,自2012年5月初开始,7月15日前结束。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组织集中审理、统一确定处理口径,各专员办就地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为2010年-2011年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检查开发区财政收入真实性、地方擅自越权减免税、采取“先征后返”等手段变相减免税、违规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并对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具体内容包括:

(一)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发区基本情况。

1.开发区类型(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性质(国家级、省级等)、数量、管理方式以及主要经济指标;

2.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等;

3.是否存在违规设置开发区、变更或扩大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范围等问题。

(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1.开发区财政收入情况,是否存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问题;

2.开发区财政扶持、奖励政策,是否存在自行制定或执行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文件;

3.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或以“一事一议”等方式,以奖金、补贴、扶持专项资金等各种名义将税收返还企业或个人等问题;

4.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以“一事一议”等方式,向企业、单位或个人支付奖金、补贴等问题;

5.是否存在违规划拨、出让土地,违规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先征后返、发放奖金补贴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对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两高”项目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

6.是否存在不缴、少缴、缓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

7. 其他违规问题。

(三)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1.税务机关是否存在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税收政策相抵触的文件问题;

2.有无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优惠范围、变更优惠标准、延长优惠期限、越权批准减免税等问题;

3.税务机关是否存在通过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问题;

4.其他违规问题。

(四)税收征管质量情况。

1.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等问题;

2.税款征收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征未征、应计未计罚款及滞纳金问题;

3.是否存在混淆预算科目和级次,违规办理退库等问题;

4.是否存在违规开设税收“过渡户”问题;

5.是否存在涉税事项审批不合规,审批依据不适用或已过期等问题;

6.税务机关内部核算是否真实、全面、完整,有无将应纳入表内核算的内容不纳入表内,在表外设立备查账簿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欠税、呆滞税款是否如实登记;

7.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并及时缴纳各项税款,是否存在少缴、漏缴甚至骗取税款等问题;

8.其他违规问题。

(五)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效果。

调研了解开发区的类型、特征、经济总量、发展趋势,分析近年来实施开发区财税政策对当地经济、财政的影响,提出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可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开发区对全省或当地(市或县)经济、自主创新能力、产业升级优化等方面的影响;

2. 各类开发区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3.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各地通过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开发区企业的扶持情况;

4.各地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及其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实施细则;

(七)《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

(八)《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

(十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十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四)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其他相关文件。

四、检查处理原则

对查出的财政、税务部门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查出的纳税人税收方面的问题,应责成税务机关处理。

五、检查要求

(一)各参检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保障。尽快确定由专员办领导带队的15人检查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人员,及时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拟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检查。2012年5月15日前,各参检专员办应将本次检查的检查方案(含拟检查开发区名单)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二)各参检专员办要夯实各项基础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检查反映的每一类问题都有典型案例和具体数据支撑。要坚持原则,重大问题务求查深查透,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后期总结提炼工作,反映问题要高度提炼,由点及面,不能简单罗列问题。

(三)检查中要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查程序,确保工作底稿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

(四)检查期间建立快报制度。各参检专员办应定期以检查快报形式上报检查工作进度与查出的问题,检查期间,每2周至少上报1篇;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里请示汇报。财政部将通过实地巡视、随组进点、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大对检查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参检专员办应坚持检查和调研并重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充分反映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检查情况深入分析政策的实施效果、问题成因,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撰写专题调研报告。

(六)各参检专员办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监督。

(七)参检专员办要加强与省财政厅(局)、省国、地税局、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科技、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2012年7月31日前,参检专员办应将工作总结报告(含附表)、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报送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税政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参检专员办必须在审理结束后2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上述材料应同时通过财政部局域网上报电子文档。

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根据各参检专员办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重点是检查工作的主要成效,工作总结、检查报告与调研报告的质量,检查快报的上报情况,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检查程序的规范性,报表数据填报质量,检查成果利用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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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