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1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5-09
文号:国税办发[2012]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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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有关要求,使广大税务干部准确掌握和熟练运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提高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水平,税务总局决定集中开展《准则》学习培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准则》培训的重要意义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准则》是规范小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实施《准则》,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开展《准则》培训,对于促进税务机关引导小企业按照《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把握小企业经营状况,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提高完善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依法准确组织税收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税务干部岗位综合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准则》和开展相关培训的重大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好、贯彻好《准则》。

二、培训对象、内容与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中凡有按照《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的小企业纳税人,其所有相关税务人员均为培训对象,重点是纳税评估、税收征管、办税厅、税务稽查等岗位基层一线人员。

以《准则》为基本内容,以税务总局组织编写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必读》为辅导教材,结合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工作需要,重点抓好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核算与涉税处理,财务报表分析等内容的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全面把握实施《准则》的基本内容与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方法,熟知相关核算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并能运用到日常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工作中,做到熟练掌握条文内容、准确把握基本要求、恰当用于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税收征管能力。

三、分级负责,扎实做好《准则》培训工作

要按照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全面开展《准则》培训。基层一线干部的培训,主要由所在单位负责,上级部门主要负责规划指导、统筹推进和兼职教师“小先生”等培训。

税务总局在推进开展《准则》培训中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根据《准则》,组织编写《小企业会计准则必读》辅导教材,为各单位组织培训学习提供参考教材支持;二是组织举办《准则》基层兼职教师培训班和《准则》业务骨干示范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准则》培训提供师资支持和教学示范;三是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税务总局视频会议系统开展《准则》系列专题讲座,对有关重点内容进行辅导;四是组织编制《准则》网络课件、练习与自测试题,供税务干部网络学习、练习与自我测试;五是结合年度培训工作考评,在2012年底以抽考形式对各地《准则》培训情况和质量进行抽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制定《准则》培训工作方案,明确内容,细化任务,完善措施,突出重点,抓好落实。一要结合本地区干部队伍实际,注重培训需求调研,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方案。二要优化师资配备,整合教学资源,充分发挥本单位师资、业务骨干,特别是参加过税务总局《准则》师资培训人员的作用,积极开发完善培训项目,抓紧组织实施培训。三要紧扣《准则》内容开展培训,把会计原理与条文讲解结合起来,与有关税法规定结合起来,与本单位管理的小企业实际需求结合起来,编制相关的培训教学资料,以供税务干部培训学习使用。四要注重培训质量,精心组织《准则》学习达标工作,推动重点培训对象牢固掌握《准则》基本内容和涉税事项处理办法。五要创新、完善培训形式,在有计划地做好脱产集中培训项目的同时,倡导在岗自学、网络学习和互讲互学,认真研究促进干部在岗学习的方法和机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切实有效推动税务干部的在岗学习。

四、加强领导,确保培训效果

《准则》培训,涉及部门多、人员广,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各部门的协调,为开展《准则》培训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要在党组领导下,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坚持以加强指导、优化服务为主线,以编印素材、优化内容为重点,以培训骨干、保证师资为基础,以拓宽渠道、创新形式为依托,以实施考评、全面检查为手段,以全面推进、确保质量为目标的指导思想,根据《准则》的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为相关人员参加《准则》培训学习提供支持。要注重培训实效,力求使基层一线干部都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准则》,扩大培训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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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