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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只有上述特殊情形,才需要备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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