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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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