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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应当从取得并认证的当期开始计算的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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