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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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