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福利性保险费能抵扣吗
发文时间:2018-12-21
作者:陈兵浪 杨海麟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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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实务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A建筑公司为全体员工(其中部分为高空作业员工,未分开核算)购买了12万元的团体意外险,取得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勾选、认证发票后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机关认为,这种保险具有福利性质,要求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A公司对此有些不理解。那么,此种具有福利性质的保险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呢?


  保险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与保险种类以及用途有关。目前政策下,财产保险需要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人身保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此外,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述案例中,A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12万元团体意外险,除为部分高空作业员工生产安全购买的意外险外,其他人员的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一方面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具有集体福利性质,所以A公司的团体意外险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支付的人身保险费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认证,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不认证,将形成“滞留票”。笔者建议,A公司此种情形直接取得普通发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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