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艺函[2012]4号 教育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4-24
文号:教体艺函[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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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高雅文化进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艺术修养”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引领学生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吸纳人类先进文化成果,提高艺术修养和文化素质,根据《教育部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指导意见》(教体艺[201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教育部、文化部、财政部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以“走近大师,感受经典,陶冶情操,提高修养”为主题的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组织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赴高校演出京剧、昆曲、话剧、交响乐、歌剧、芭蕾舞、民族民间音乐歌舞、地方戏曲等经典作品。

  (二)组织全国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专家讲学团赴中西部地区高校举办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书法(篆刻)、影视等艺术教育专题讲座。

  (三)组织北京高校新生走进国家大剧院参加周末音乐会、经典艺术讲堂、春华秋实——艺术院校舞台艺术精品展、重点剧目演出等活动。

  (四)组织各省(区、市)开展“普通高校和中学普及高雅艺术活动”。组织高校学生艺术团赴高校和社区演出;组织地方艺术院团赴高校和中学演出交响乐、民族音乐和地方戏曲等。

  二、活动计划

  (一)组织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赴30个省(区、市)为高校学生演出,计划安排290场左右。

  (二)组织全国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专家讲学团赴中西部地区高校举办艺术教育专题讲座,计划安排150场左右。

  (三)组织北京高校本科一年级学生走进国家大剧院观看演出、参加讲座,计划安排60场左右。

  (四)组织31个省(区、市)的地方艺术院团赴本地高校和中学演出,组织高校学生艺术团赴本地高校和社区演出,计划安排400场左右。

  三、活动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加强领导。要成立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牵头单位,文化、财政部门参加的省级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制订活动实施方案,做好演出的协调工作;加强本地区的活动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等;做好活动总结工作,及时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报送简报、活动图片及总结等书面(音像)材料。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学生艺术团演出的组织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院团演出和专家讲学提供良好环境,组织好学生观众,扩大活动受益面,制订安全预案;加强对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以简报、图片和总结等形式向组委会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利用好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及时收集、汇报学生的反馈意见,做好问卷调查工作。

  各演出院团要按照计划落实所承担的演出任务,组织高水平的演出队伍,把一流的节目带进高校,确保演出质量;要根据学生需要和欣赏水平,认真做好讲解和普及工作,并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演出水平;要积极主动指导高校学生艺术社团,辅导排练和演出;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工作预案。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确保各项组织工作落实到位。全国活动组委会将以此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评选优秀工作单位的重要依据。

  四、活动经费

  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专项支付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赴各地高校演出的食宿交通费及相关费用,补贴各省(区、市)和高校承接演出的相关费用;支付北京高校新生走进国家大剧院参加活动的费用;支付专家讲学团赴各地的交通费、讲课费等;补贴各省(区、市)组织的学生艺术团和地方艺术院团的演出费用。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活动材料

  高校和艺术院团在演出、讲学活动结束后10日之内,将活动简报、活动现场照片和每场演出的节目单的电子版本发送到组委会邮箱:gaoyayishu@yahoo.cn。

  (二)调查问卷

  观看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演出及参与国家大剧院活动的学生观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承接演出的高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负责人员请分别填写以下三类问卷:

  1.高校学生调查问卷(见附件1)。组织学生现场填写并回收,每场演出回收问卷不少于200份。

  2.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调查问卷(见附件2)。

  3.演出院团调查问卷(见附件3)。

  请各有关单位在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上述问卷寄至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全国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电话:010-66097189。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万丽君,电话:010-66097189。

  文化部艺术司 杨 雄,电话:010-5988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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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