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函[2012]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重大问题调研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3-19
文号:国税办函[201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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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201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安排,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制度是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从去年开始,税务总局领导和有关司(局)分赴各地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系列调查研究,听取税务系统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良好氛围。但目前,还有一些涉及征管模式及机构职责调整的重大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这些问题对征管改革顶层设计乃至税收工作的科学发展影响重大,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调研。现将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题目

  (一)新征管模式下纳税评估和稽查的定位及协作关系问题。主要涉及纳税评估与稽查的定位,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如何衔接、纳税评估的实地核查与稽查如何区分和衔接、纳税评估和稽查发现问题如何定性和处理等。

  (二)大企业划分标准和管理方式问题。目前,各地大力推进大企业专业化管理试点并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各地对大企业标准认识不尽一致。如,总局定点联系的大企业,规划核算司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确定的大、中、小微企业等标准等。对大企业的管理方式,也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承担了除稽查外的全职能管理;二是大企业管理部门只负责纳税评估和个性化服务,其他基础管理仍在属地。同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后,国税局、地税局如果协调不够,可能会因对同一纳税人(特别是大企业)的管理层级、权限不同,造成管理上的交叉,增加纳税人负担。应如何统一大企业标准,采取何种管理方式,更有利于对大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三)税收管理员制度改革问题。现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属地划片、分户到人、固定管户、各事统管”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以及纳税人数量增加、集团化趋势明显等变化,税收管理员存在着管不了,管不好,自由裁量权较大,且廉政风险、执法风险较高等问题。此次征管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取消、还是保留,如保留应如何修改、完善。

  (四)总局和省以下税务机关机构职责调整和对口管理问题。适应征管改革需要,总局及省局的机构、职责如何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际上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一般是按纳税人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这次征管改革中,纵向上,总局、省局、市局、县局是否直接进行税源管理(大企业管理与服务),其职责如何划分;横向上,是否按照纳税人类型和风险管理职能对现行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调整;内设机构职责是否要求上下对口;在征管一线人力资源配置上,税源管理、办税服务、稽查人员比例如何分配。

  (五)新征管模式下强化监督制约、防范执法风险问题。主要是与征管改革进程同步跟进,对现行模式中执法风险点和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查找分析。如何分解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建立科学合理的内控机制,并渗透在征管制度、流程和信息系统之中,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二、调研形式

  今年5月底前,总局领导将围绕以上5个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拟分别召开税务系统、纳税人(特别是大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其中,与纳税人座谈时主要听取前4个问题的意见、建议,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总局统一了对4个问题的表述口径(见附件),供座谈时参考。

  三、有关要求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涉及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工作。今年年中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主题,讨论研究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制定内容翔实的调研工作方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总局领导工作调研做好充分准备,也为做好征管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提供有益参考。总局赴各地调研的具体事宜,有关司局将负责与各地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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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