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5-16
文号: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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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荐机构:

  为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我们制定了《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提高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餐饮企业可按本指引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重要事项进行披露;美容、健身等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参照执行;其他类型的连锁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中存在大量个人客户和现金收付的企业,也可参照本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信息披露。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业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业务拓展总体情况。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直营店及加盟店的数量及变动原因。

  (三)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经营情况,包括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装修支出及摊销政策,报告期内各直营店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桌/座流转率、顾客人均消费等。

  (四)发行人现有各直营店的店面租赁情况,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水平、续租权利、产权瑕疵及对门店持续经营的影响。

  (五)发行人现有各加盟店的控制人、店面名称、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以及报告期内特许经营费、管理费的收取情况。

  (六)发行人现有加盟店特许经营到期后的商业合作安排,历史上加盟店到期后不再续约的比例,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加盟店停业或关闭的原因,核查发行人与现有加盟店相关利益主体是否存在纠纷;会计师应核查披露数据是否准确。

  二、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及持续发展能力

  发行人通过直营及特许经营方式快速扩张,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的市场定位、定价政策及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

  (二)发行人的主要市场推广模式及各门店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方式。

  (三)发行人选择新店地址的条件,以及防范新店与现有门店竞争的措施。

  (四)在正常情况下新店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时间。

  (五)发行人未来的扩张计划,包括未来三年拟新设门店数量,收购计划、预期投资成本、资金来源。如发行人计划跨区域经营,还应披露在向新地区扩张过程中,外部环境、税收政策、消费习惯等差异对公司新设门店的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的市场竞争状况,所在区域及目标区域同类品牌及餐饮门店的数量及竞争情况,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包括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特征及经营环境等。

  (七)发行人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合作经营的,招股说明书应披露:1.发行人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品牌加盟策略,加盟店管理模式,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加盟费的收取原则等;2.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内部员工持有加盟店股份的情况;3.特许经营业务对发行人的重要性,报告期各期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比例;4.发行人确保加盟店根据发行人的标准经营的措施。

  保荐机构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各直营店或加盟店未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因素而导致对发行人品牌和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保荐机构应根据发行人的经营现状,结合企业定位、消费人群、门店布局及经营业绩、募投项目等情况,对在新地区开设的直营店和加盟店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说明发行人跨区域发展业务的能力,是否存在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三、发行人食品安全卫生

  发行人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卫生等问题,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及采购、加工、存储、配送、人力资源、质量控制等管理措施,比如负责食品安全的高级管理层的身份,从事质量监控的员工人数及有关员工的职位、资历和背景;发行人对供应商进行检测的方式、次数及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对食品或餐厅卫生的调查,解决的方案和处理的结果。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各门店报告期内在食品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有关其所提供食品及服务的投诉情况。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应披露事故原因、涉及的顾客人数、处理结果。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食品安全、卫生等问题造成的重大诉讼或纠纷,并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查询是否存在顾客投诉或索赔;核查发行人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对其食品、卫生、环保、消防问题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四、发行人主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主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在采购、付款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各直营店和加盟店主要原辅材料的供应方式,不同渠道采购的数量及金额,主要供应商等情况;报告期各期全部店面统一采购、加工、配送的覆盖比率,以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商品总价值占营业成本的比重。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在销售、收款、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如发行人采用了店面集中监控及交易结算系统,应披露系统的主要功能及报告期内的实际运行情况。

  (三)发行人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特别是餐饮收入、与餐饮相关的烟酒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特许权及加盟费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四)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对个人客户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以现金、刷卡方式进行结算的比例。

  (五)发行人连锁经营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管理方法。

  会计师应针对发行人的经营及核算特点,关注发行人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以及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打折、发卡、赠券等行为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建设、交易结算系统的应用给予充分关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运行是否健全有效,核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在采购、付款、销售、收款及资金管理等环节所采取的具体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集中监控系统和交易结算系统的运行情况,申报报表和原始报表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等。

  五、发行人公司治理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进一步细化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时间及主要内容,说明相关制度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

  (二)报告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次数、出席会议情况及决策事项。

  (三)独立董事、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出席相关会议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如独立董事、监事对有关决策事项曾提出异议的,则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监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四)公司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时间、人员构成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

  (五)公司针对其股权结构、行业等特点建立的保证其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公司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通过访谈、调阅公司内部决策的相关资料等,核查了解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三会实际运行情况等,并就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备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六、发行人商标及商号

  关于发行人的商标和商号,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拥有商标的名称、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并说明是否为国家驰名商标;发行人使用的商号是否已登记注册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二)发行人商标、商号对直营店、加盟店的授权使用情况,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商标、商号使用发生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应披露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影响较大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四)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个别企业使用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号,易导致投资者产生混淆的,应详细披露有关情况,并充分揭示风险。

  七、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

  餐饮企业人员流动较为频繁,招股说明书应披露: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直营店聘用员工的数量及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二)报告期各期的员工流失率,特别是店长、厨师、中层管理人员的流失率;发行人针对核心员工实施的激励计划,员工培训及人才储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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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