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2]138号 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
发文时间:2012-04-06
文号:国税函[2012]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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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现将《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建议及时报驻税务总局监察局。


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一年,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会议以及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税收工作大局,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努力取得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现就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安排如下:

  一、围绕中央及总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等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制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支持文化改革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税收政策、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创新税收征管等税务总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坚决防止“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越权减免税等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对税务系统贯彻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规车辆的纠正处理、车辆配备使用、日常监管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成本控制的监督检查。

  (七)继续开展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的监督检查。

  (八)对利用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信息技术运维和服务中增加纳税人不合理负担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执法监察

  (一)围绕税额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环节和涉税审批事项,加强执法监察。

  (二)加强对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政管理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规避公开招标、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监督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信息化建设以及金税工程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对执法信息、行政决策和管理事项等公开情况的监督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到两个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三、围绕深化内控机制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对内控机制建设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税务总局党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把内控机制建设与绩效管理相结合,探索建立内控与效能相融合、相促进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内控效能。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纠正和查处突出问题。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加大治懒治庸力度,对作风漂浮、敷衍塞责的要严肃处理。

  四、几点要求

  (一)科学安排工作。始终把中央、税务总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大局,加强对两权领域中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通过抓重点任务、关键环节推动工作全面落实。要把执法监察工作和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基层税务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抓紧抓好,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区既可以结合执法督察工作统一实施,也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选题立项,单独安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找准职能定位。正确处理执法监察与部门管理的关系,把握好执法监察职能定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对监察部门牵头的工作,要发挥主导作用,牢牢抓在手上;对其他部门牵头的工作,要积极协调配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注重沟通指导。紧紧围绕执法监察重点任务的贯彻落实,加大督促指导、调查研究、信息报送、交流培训等工作力度,及时总结分析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新鲜经验。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察干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推进执法工作精细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提高科技水平。充分利用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监察模块功能,拓展案源线索范围,提升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监察的工作水平。

  2012年12月15日前,各单位要将2012年度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报告及《2012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通过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报表管理模块上报驻税务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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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