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扣缴规则,违反处罚及其补救措施
发文时间:2018-12-21
作者:税事杂谈
来源:税事杂谈
收藏
1661

税务总局12月20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具体规则,在掌握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对待税务总局第56号公告,此几个问题,仍需特别注意。


一、确定、不确定纳税义务及补正问题


公告所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适用于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申报,和非综合所得的扣缴申报,以及非居民纳税人的扣缴申报。


这里需要分两个层次,即数值上的确定义务和不确定义务。


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讲,综合所得以年为纳税义务期间,故在年度终了之前纳税义务最终值并不确定,只能作为预扣预缴申报体现,期间如有数据改动或者漏报,只需在后续期间修正或者年终汇算清缴时汇总即可,暂无需补正申报。


对于居民的非综合所得和非居民的所得,均以月/次纳税,纳税义务确定,故直接做扣缴申报即可,无需预扣预缴,如果有数据改动或者漏报,则需要补正申报。


如果申报错误,补正申报,并不属于偷税。根据征管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税收实践中,判定偷税普遍需要纳税人具有主观故意。


对于补正申报的责任,根据征管法,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关于扣缴申报时间及法律责任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如果未按期报送报表,有何处罚?


根据征管法,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为和谐征纳关系,我国多地税务机关推出了“首违不罚”的政策,即对轻微、首次违反税收一般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


三、汇算清缴、法律责任及其补救措施


根据新个税法及公告,纳税人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未办理汇算清缴,有何法律责任或者补救措施?


根据征管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四、年中半途任职的扣缴处理


根据公告,各单位只就本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和各种所得负有扣缴义务,故第22列,累计收入填“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额”,对于纳税人在其他单位取得的收入,未在本单位任职期间收入,无需填写、也无需理会。


同样,费用扣除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未在本单位任职期间不在本单位扣除,也无需填写。


如,某职工10月入职,收入8000元,则11月15日前报送扣缴申报表,基本减除填写1个月,即5000元,收入填写10月单月收入8000,不考虑其他项目,减除后为3000元,其在其他单位任职期间收入、费用,本单位无需理会。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中秘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11月1日生效,原产地证书有五个实操变化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11月1日正式生效,海关总署同期发布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5号),替代2010年第186号令。对从事中秘贸易的企业,五个实操变化直接关系到通关成本。

一是微小加工或处理条款由4项扩充到13项,新增洗涤、过滤、简单研磨、简单混合等情形,更多低增值工序不再影响原产资格认定。二是原产地证书取消单份最多填写20项商品的限制,多品种拼单出口更省证书。三是符合条件、计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秘鲁原产货物,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小额贸易通关更快。四是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从HS2007年版转版到HS2022年版,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未变,但申报归类要按新版协调制度核对。五是完善完全获得标准:从他国或地区进口后在中国或秘鲁汇集的旧货物,不视为在当地收集,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落地效果已经显现:11月1日,深圳海关为阿麦斯食品集团签发全国首份升级后的中秘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该批货物在秘鲁进口环节享受约1.9万元人民币关税减免。企业应尽快核对在途和在产订单的归类版本切换,避免用旧版规则申报新版协定税率。

来源: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5号)。

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一线二线管理口径细化,加工增值30%免税扩围

海南省财政厅、发改委、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琼财税[2026]986号),依据发改办区域[2026]754号文件,细化一线、二线相关管理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线细化: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实施保税仓储,且未发生流转、加工、检测、维修、混兑等改变货物状态情形的保税货物,后续进入自贸港其他区域的,参照一线进口适用封关政策;此前已完成的检疫、检验、许可证件核验不再重复实施。这意味着先入区仓储、后进岛使用的货物不必再按二线补办手续,物流安排灵活度显著提升。

二线细化: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在岛内销售的,参照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加工增值政策执行,即岛内销售同样可适用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待遇,填补了此前岛内销售如何适用规则的空白。

结合封关后加工增值政策此前的四项升级,企业享惠面明显扩大:取消了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60%以上的限制;零关税进口料件开展加工也可适用,实现零关税与加工增值双重叠加;海南自产料件价值计入增值部分,更容易达到30%增值率;跨企业加工增值可累计计算,上下游联合申报享惠。截至2025年10月,已有129家试点企业内销货值约110.96亿元、免征关税约8.6亿元。在琼布局加工制造、保税仓储、国际中转业务的企业,应把是否改变货物状态、增值率如何计算、岛内销售如何归类三个问题写进内控流程,并留存加工增值核算资料备查。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琼财税[2026]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