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2-01-31
文号:国税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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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健全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方式,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广泛认可,有效地促进了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提升。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办税服务厅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打造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办税服务厅,现就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

“十二五”时期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关键时期,在世情、国情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形势的发展,重视办税服务厅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征纳双方沟通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展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形象的重要窗口。各地在办税服务厅管理中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办税服务厅成为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政策、办理涉税事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和场所。

二、落实服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

各地要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要求,抓好导税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服务制度的落实,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税。要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主任值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上级领导干部定期巡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办税服务厅舆情信息的监测、引导和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要完善办税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提高服务效能。要制定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素质,不断增强工作人员对岗位的认同感。

三、创新管理机制、激发工作活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手段,建立和完善针对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激发服务动力。

(一)以提高岗位认同感为目标,加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思想教育。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要适时进行税收文化教育,增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使命感。要强化法纪观念教育,提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法纪素养,做到学法用法、知法守法。认真落实税容风纪、言行规范、工作态度等方面的纪律要求,确保征纳双方和谐相处。

(二)实施分类管理,提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按照纳税人数量和办税服务厅内不同岗位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管理、审批、咨询等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来担任。办税服务厅要统筹规划,为窗口岗位设置补充岗,以确保工作人员获得必要的休息及调整。要建立长效培训机制,针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开展的培训要以提升人员素质为目标,结合岗位需求,突出抓好税收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要注重培训内容,尤其是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及时更新培训教材和知识库。要注重培训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培训项目应在工作时间开展,切实保障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

(三)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在干部晋升、评先评优、岗位奖励等方面要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倾斜。区县以下基层税务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应优先设置办税服务厅岗位,并确保录用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工作不少于三年;录用到其他职位的人员,也要通过交流轮岗等方式,适时补充办税服务厅的工作经历。区县以下税务机关选拔中层领导干部,一般要有不少于两年的办税服务厅工作经历。各省、市税务机关要有计划地安排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业务骨干到办税服务厅历练。要切实关心窗口人员的身心健康,各地税务机关要为工作人员疏导工作压力制定预案,对长期在各种监督下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压力疏导。对办税服务厅工作岗位应实行轮岗制度,每年轮岗交流比例不低于20%。除非个人自愿,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办税服务厅岗位连续工作不超过五年。非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厅可探索实行弹性工作制,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实行轮休等作息制度。

四、改善办税环境,拓展办税渠道

各地要按照总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合理进行窗口设置、区域划分、正确使用内外标识等,不断提升税务机关的整体形象。要加大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要拓展自助办税区域,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设备或自助办税终端等,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关心基层一线人员的身心健康,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提供休息区和必要的减压设施,避免工作人员因超负荷工作与纳税人发生争执。

五、整合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能

各地要充分利用税务信息资源,为纳税人提供增值服务。要逐步扩大“免填单”、同城通办等服务措施的范围,进一步通过互设服务窗口、共驻政务大厅、共建实体办税服务厅等方式拓展国地税联合办税渠道,切实方便纳税人。要将车辆购置税业务纳入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中统筹规划,打破条块分割。要合理引导,妥善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调整窗口职能和数量,积极推行全职能窗口,方便纳税人缴税。

各地要根据总局“两个减负”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积极实施涉税事项行政审批下放和前移,推行纳税人涉税资料“一户式”存储,切实解决“多头跑”和“重复报”的问题,有效缩短办税时间。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外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的领导,将办税服务厅工作列入党组重要日程,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切实凸显办税服务厅工作的重要地位。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成立办税服务领导小组,对办税服务厅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协调督导。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组长要对办税服务厅工作进行定期巡查和现场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领导小组的会议联络、工作协调以及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构成,并按职责负责具体事项的对口协调和实施等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调,要建立文件会签制度,避免由于办税服务厅信息缺失和滞后导致的服务不到位。

(二)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解决。要通过建立纳税人评议机制和第三方评价机制,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按照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切实加以改进,增强办税服务厅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各项保障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人员、经费、设备等项目管理方面要充分考虑办税服务厅工作的实际需求,为一线工作提供切实保障。要确保办税服务厅内各岗位工作人员配足、配优、配强。在确保纳税服务经费专款专用的基础上,经费使用要向办税服务厅倾斜。要保证办税服务厅硬件设备的优先配置,与纳税人办税相关的服务设施要定期维护,合理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噪音大和频繁死机等原因引发纳税人的不满与投诉。

各地税务机关应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请及时向总局(纳税服务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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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