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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九)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相关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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