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监字[2014]2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2-22
文号:工商企监字[2014]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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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工作,工商总局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了解掌握商事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条例》实施以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情况,提高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加强信息公示的基础性工作和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开展。

二、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3月1日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及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示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具体内容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2015年1月8日至1月31日,总局组织由相关司局和地方抽调的人员组成10个检查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每组检查3个省。

检查范围包括:省(自治区)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及随机抽取的地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本级,县级及省会城市区级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共4个单位;直辖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本级及三个区县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其中,每个省在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抽取检查其登记的3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在该县级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的城镇所和农村所各一个,各抽取检查其登记的50家个体工商户。

每个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按3月1日以来新登记企业的3%抽取企业档案,并对10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办结的所有企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核查。检查主要通过比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与登记管理业务系统、执法办案系统及纸质档案的方式进行。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登记备案公示信息的准确率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及时率、公示率、准确率,并将检查情况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

检查结果由总局发文通报。

四、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是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总局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针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检查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总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名熟悉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业务骨干参加检查小组,并于2014年12月26日前将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至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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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