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0-10
文号:税总发[2014]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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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的有效施行,提升税收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统一和规范。现就做好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统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重要性

  统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是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的具体体现,是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财行税基础管理、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通过统一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明确涉税信息采集数据项,可有效解决目前涉税信息分散、数据口径不统一、数据集中失真的问题,夯实信息管税基础,进一步提升征管质效。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从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权益、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抓好相关后续工作落实。

  二、 后续工作具体内容

  (一)减轻纳税人负担。取消税务登记环节向纳税人采集房产、土地、车船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进行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登记。相应调整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模块、减免税模块及相关软件,实现税源信息的电子明细和动态管理。

  财产和行为税税种多、税源分散、纳税人中自然人众多,征管难度大,要充分利用已有税源数据及第三方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纳税人提供相应证件或资料、税务机关按项录入生成纳税申报表后,由纳税人确认签章。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应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以减少纳税人填报工作量。

  (二)优化申报流程。在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明细申报时,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车船的相关信息。之后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对首次填报的纳税申报表的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以方便纳税人申报。

  细化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税务总局将积极协商保监会修改交强险保单或增加某些电子数据项,以适应此次统一代收代缴报告表数据项的要求。在保监会未统一调整数据项之前,各地应先要求本辖区内保险公司申报解缴时补充这些数据项。

  (三)完善申报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要,补充、细化相关税种纳税申报明细表,可以在纳税申报明细表中增加相关数据项内容,但不得减少税务总局要求的数据项。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税政、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作推进的步骤、时间进度等,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统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作为《纳税服务规范》的一项具体内容,其实施情况与《纳税服务规范》试运行情况一并纳入税务总局对地方税务机关的绩效考核范围。

  (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精心准备,稳步推进。在实施步骤上,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考虑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填报工作量大,有一定难度,特殊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适当延后填报,但最迟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和解释,做好辅导和咨询。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让纳税人认识到统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从长远来看是为纳税人减负。要加强对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的辅导工作,对拥有房地产数量较多的可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要做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熟练掌握各个数据项目的口径、填报要求和系统操作流程,熟知减免税性质代码等,以便在纳税人填报时提供有效帮助和指导。

  (四)加强各环节管理,提高信息质量。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各环节管理。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对发现纳税人未按要求填报、或填报明显错误的,要及时提醒纳税人进行修正。纳税申报结束后,要通过外部门信息、其他税种征收信息对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申报信息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自统一的纳税申报表启用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中制发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废止,原纳税申报表式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中制发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样式》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中制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样式》停止使用。

  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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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