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5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1-26
文号:税总函[2014]5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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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推出了一些由税务机关举办的税法宣传与培训辅导的平台和场所,如纳税人学校、纳税人学堂、网络课堂、税法讲堂等,为规范相关平台和场所的管理,进一步做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现决定统一名称为“纳税人学堂”,并将其规范管理和建设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学堂的基本定位

  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开设纳税人学堂,旨在建立规范持久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机制,增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的长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有效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问题,促进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是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把纳税人学堂打造成为培训辅导的园地、征纳交流的平台、优化服务的窗口、税法宣传的精品。

  二、纳税人学堂的办学原则

  一是免费举办。学堂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利用纳税人学堂的名义向纳税人推销任何产品和服务。二是自愿参加。学堂应丰富培训形式,充实培训内容,引导和鼓励纳税人自愿选择学习,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纳税人参加培训辅导。三是课程实用。学堂应经常收集和分析纳税人的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四是教学相长。学堂在满足纳税人对税收业务知识需求的同时,应注重收集整理和及时反馈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促进税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纳税人学堂的办学方式

  纳税人学堂采用实体教学和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办学。实体教学通过教学讲座、座谈讨论等形式集中组织纳税人开展学习培训和互动交流;网络教学通过税务机关网络教学平台开展在线学习交流。网络教学平台主要模块应包括在线学习、课件下载、互动问答、课程计划、预约报名、教学评估等。网络纳税人学堂原则上每个季度应更新教学内容,实体纳税人学堂每个季度应至少开展一次教学活动。

  四、纳税人学堂的职责划分

  纳税人学堂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税务机关负责建设网络纳税人学堂,指导和管理全省纳税人学堂,安排重点教学计划,负责教材建设和师资培训,开展绩效管理。市税务机关负责指导和管理所辖县税务机关纳税人学堂的建设、运行及教学等工作,开展网络纳税人学堂的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实体纳税人学堂。县税务机关负责实体纳税人学堂的建设和网络纳税人学堂的应用,落实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教学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教学工作,承担辖区内的具体办学任务,组织纳税人参加学习,收集纳税人对办学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教学计划和内容,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

  纳税人学堂实体场所和网页均应有“纳税人学堂”标识。其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提倡国、地税协作办学,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办学,共同安排教学计划,共享教学资源。

  五、纳税人学堂的质量管理和工作考核

  纳税人学堂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质量管理。一是采取问卷调查、在线留言、课堂反馈等形式,收集纳税人意见,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和关注热点,编制调整教学培训计划。二是加强网络和实体纳税人学堂之间的互动交流,实体纳税人学堂的培训通知应提前在网络纳税人学堂公布,可将实体教学培训课件通过网络纳税人学堂提供给纳税人下载学习,网络纳税人学堂的课件可用于实体教学培训,实现资源共享及互补。三是采取满意度测评、在线评分等形式,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并根据反馈结果及时改进教学内容与形式,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学堂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内容、指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形成环环相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要善于总结、及时整改,不断完善、持续改进,促进纳税人学堂步入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六、纳税人学堂的相关保障

  为支持纳税人学堂的正常开办,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师资、经费和场地、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一是师资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应选拔系统内优秀人才和业务骨干组建师资队伍,也可根据教学需要外聘专家学者,并保持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定期组织优秀教师和优质课件的评选,尽可能为授课教师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二是经费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学堂的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授课老师的课酬。三是场地和设备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学堂配备开展教学所必需的场地和设备,实体教学场所要相对固定,确保教学活动有序开展。

  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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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