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经贸[2014]29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4-12-26
文号:发改经贸[2014]2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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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交通运输、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人民银行、证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近年来,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食品药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我国冷链运输物流需求快速增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冷链物流企业快速增加,初步形成了以公路为主,铁路、水路、航空等多种冷链运输方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满足居民多层次消费需求和保障消费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国冷链运输物流企业集中度不高,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运输效率低、成本费用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2014]7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国冷链运输物流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冷链运输物流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提升冷链运输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大力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鼓励冷链运输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冷链运输物流企业,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冷链物流服务的一体化、网络化水平。

二、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购置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推广全程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和控制设备,提升企业的冷链运输服务能力。加强温度监控和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冷链食品、药品在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品质可控性和安全性。引导和支持企业使用各种新型冷链物流装备与技术,完善产地预冷、销地冷藏和保鲜运输、保鲜加工等设施,解决冷链物流运输与其他环节的无缝衔接问题。鼓励和支持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商贸流通企业等改造和建设一批适应现代流通和消费需求的冷冻、冷藏和保鲜仓库。中央和地方财政在各自支出责任范围内,对具有公益性、公共性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三、完善冷链运输物流标准化体系

适应新形势下冷链运输物流发展的需要,制修订食品冷链配送操作规范、食品冷链温度控制等冷链基础、冷链管理、冷链设施、冷链技术等层面的标准。加强冷链物流标准的培训宣传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强冷链运输车辆车型及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管理,研究制定冷藏保温车辆分类及技术要求,推动冷链运输车辆标准化、专业化。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托盘、容器、包装等标准化运输工具。研究探索对关系到居民食品安全的肉类、水产品等农产品运输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强与国际冷链运输物流标准的对接。

四、积极推进冷链运输物流信息化建设

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冷链运输物流领域的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的要求,建设全程温湿度自动监测、控制和记录系统。加强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冷链运输物流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将产地产品信息、车辆信息、销售信息等联结起来,实现对货物和冷链运输车辆的全程监控和信息共享,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全社会冷链运输效率。鼓励区域间和行业内的冷链物流平台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

五、大力发展共同配送等先进的配送组织模式

积极引导冷链运输物流企业通过统一组织、按需配送、计划运输的方式整合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鼓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冷链运输物流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等以联盟、共同持股等多种形式在大中城市发展共同配送,促进流通的现代化,扩大居民消费。支持流通末端共同配送点和卸货点建设、改造,鼓励建设集配送、零售和便民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冷链物流配送终端。城市交通较为拥堵的大型城市应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分时段配送”、“夜间配送”,为有需求的商贸和冷链运输物流企业提供便利。

六、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配送经营的规范化管理,会同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城市配送需求调查,明确城市配送运力投放标准、规模和投放计划,加强城市配送车辆标识管理,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中心区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城市配送需求,合理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为冷链运输物流等城市配送车辆发放通行许可,并积极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

七、加强和改善行业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冷链运输物流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冷链运输服务规范,对冷链运输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升冷链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及时、准确地记录城市冷链运输物流企业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并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冷链运输物流车辆通行的监督管理,与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严格查处非法改装、假牌假证、无证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其生产经营的需冷链运输产品的质量安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建立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温度保存档案。

八、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力度

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促进冷链运输物流发展的物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有关规定,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拓展冷链运输物流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其开展合作,鼓励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调查研究、技术推广、标准制修订和宣传推广、信息统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积极推动行业规范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冷链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对冷链运输行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把改善冷链运输物流企业发展环境作为惠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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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