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配合审计机关对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8-22
文号:税总函[2014]3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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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6号),决定从2014年8月中旬起,由审计署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现将《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配合跟踪审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审计机关跟踪审计工作 

  对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是进一步督促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这次跟踪审计作为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推动落实的重要契机,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分管局领导要具体负责,其他局领导要协同配合,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领导有力,工作到位。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与审计机关协调配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开展全面自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务总局今年6月份布置的自查工作,迅速开展全面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一是要严格对照国务院政策措施开展自查。这次跟踪审计对国务院政策措施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指向性更加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逐项对照政策措施内容,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深入自查,确保不漏项,不留死角。

  二是要认真按照跟踪审计要求开展自查。根据跟踪审计工作要求,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和自查,并认真做好总结:是否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措施、承接并制定目标任务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落实措施的具体内容、时间表、路线图、执行进度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落实情况是否取得实际效果等。

  三是要针对重点和薄弱环节开展自查。根据国务院在前期督查中指出税务部门存在的问题和审计署对税务总局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各地税务机关要针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营改增”试点、落实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信息消费、加快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等方面,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自查。

  三、配合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跟踪审计工作,认真落实审计机关的工作要求,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主动向审计机关汇报工作,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指导支持。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认真配合审计的各项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如实完整提供资料数据,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政策措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要加强跟踪审计情况的及时反馈,对审计机关指出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逐级向上报告至税务总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8月29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税务总局报告本地区自查工作情况。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肖泽民 01063417346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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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