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科[2014]51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1-25
文号:工信部科[2014]5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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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相关单位,部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1月2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也是制造业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工程建设,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人才培育、技术产业化的创新模式,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能力,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撑工业转型升级,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进行建设与管理,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南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认定,发布年度重点实验室认定通知;  

  (三)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管理工作;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作为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组织申报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所属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三)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条件

  第八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应在国内建有生产、科研基地;  

  (二)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目标,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

  (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五)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具备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条件。高等学校类的依托单位应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点;企业类的依托单位应具有跟踪国际新技术、支撑开发产品领先技术的能力;

  (六)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九条  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通知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组织申报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一个依托单位可以申请不同方向的多个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由组织申报部门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鼓励由行业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认定与授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认定工作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或答辩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建议名单,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对公示中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实验室,经部长办公会审定,正式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并颁发证牌。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X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X(依托单位的英文名称),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其中,XXXX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单位推荐,组织申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经依托单位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且不得由本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应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任期5年,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两次不出席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固定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积极吸引国内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进修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实验室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研究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由骨干固定研究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重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鼓励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确因学科发展,变更需要重点实验室名称或主要研究方向的情况,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组织申报部门,经组织申报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重点实验室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前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考核评估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实验室上报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无特殊原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估材料;  

  (三)上报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四)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在申请我部负责的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科研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对运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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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