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4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4-12-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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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年中国印花税票《岭南钩沉》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14年印花税票以岭南文化为主题,遴选了九个呈现岭南文化特质和内涵的典型历史场景,展现了岭南文明开端、与中原文化逐步融合、繁荣发展和走向世界的历史进程。《岭南钩沉》印花税票一套9枚,各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岭南钩沉•马坝史光)、2角(岭南钩沉•百越衍蕃)、5角(岭南钩沉•南越肇建)、1元(岭南钩沉•广信初开)、2元(岭南钩沉•冼太安民)、5元(岭南钩沉•南华禅音)、10元(岭南钩沉•梅关古道)、50元(岭南钩沉•海上丝路)、100元(岭南钩沉•侨贯东西)。

印花税票图案左上角印有面值,上方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字样,左下角印有各面值图名,右下角印有“2014(9-X)”,表明版别和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号。

二、税票规格与包装

2014年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30mm×50mm,齿孔度数为13.5×13.5,每张20枚,成品尺寸180mm×240mm,左右两边出孔到边。各面值包装均为100张一包,5包一箱,每箱共计10000枚(20枚×100张×5包)。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椭圆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二)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

(三)图案右上角有镂空篆体“税”字;

(四)每版税票喷7位连续墨号;

(五)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

四、2014年印花税票发行量

2014年印花税票《岭南钩沉》共发行6550万枚。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

1角票400万枚、2角票500万枚、5角票450万枚、1元票200万枚、2元票400万枚、5元票2700万枚、10元票700万枚、50元票600万枚、100元票600万枚。

五、其他有关事项

2014年印花税票自公告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4年印花税票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做好2014年中国印花税票发行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4年印花税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印花税票是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的有价证券,具有组织税收收入、证明纳税行为、宣传税收法律等作用,税务总局定期换版发行。为加强印花税票管理,增强公众识别能力,同时满足广大收藏爱好者的需要,印花税票换版发行时,税务总局均同步向社会公告新版印花税票的图案题材、防伪措施及发行数量等内容。

二、 2014年印花税票的图案内容是什么

2014年版印花税票《岭南钩沉》以岭南文化为主题,遴选了九个呈现岭南文化特质和内涵的典型历史场景进行票面设计,其中:“马坝史光”展现了标志岭南文明开端的马坝狮子山古文明,“百越衍蕃”“南越肇建”“广信初开”“冼太安民”等展现了中原汉文化与岭南土著百越族文化逐步融合、促使岭南渐趋繁荣发展的历史过程,“南华禅音”“梅关古道”“海上丝路”“侨贯东西”等展现了岭南文化逐步自成面貌、彰显特色、走向世界的进程。

三、 2014年印花税票的发行量有多少

2014年版印花税票《岭南钩沉》共发行6550万枚,其中:1角票400万枚、2角票500万枚、5角票450万枚、1元票200万枚、2元票400万枚、5元票2700万枚、10元票700万枚、50元票600万枚、100元票600万枚。

四、 2014年印花税票何时启用

2014年印花税票自公告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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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