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8-28
文号:税总发[20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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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运行,并就抓好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纳税服务规范》的重要意义

  《纳税服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税务系统抓好两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长期化、制度化的重要成果,是提升税务部门效率和形象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可有效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从实现税收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

  二、分级开展学习培训

  税务总局将于9月上旬举办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师资培训;各地要将《纳税服务规范》迅速发放至县级税务机关,9月中下旬完成对县级税务机关相关人员的培训。各地在集中培训时要注重内容学习与业务操作演练的结合,今后在日常培训中也要将《纳税服务规范》作为必修内容,确保每一位前台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和熟练操作各项具体业务。同时,要通过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纳税人学校等方式,向纳税人深入宣传《纳税服务规范》。

  三、分级抓好文件修订和完善

  《纳税服务规范》前瞻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发展方向,是纳税服务业务的最新指南。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谁发文、谁负责”为原则,对现行制度文件逐一进行清理,凡是与《纳税服务规范》不一致的,必须在2014年10月1日前宣布废止,或者以《纳税服务规范》为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今后,省及以下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出台有关纳税服务规范方面的文件,若确需出台,一律要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一年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凡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要纳入基本规范,暂不具备全面推广的要纳入升级规范,不合要求和方向的要予以纠正。

  四、加强前后台业务衔接和国地税协作

  《纳税服务规范》对县级税务机关前台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在规范前台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前后台业务衔接,优化调整相关业务处理流程,注重后台处理对前台服务的支撑,保证业务流程通畅,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促进《纳税服务规范》在国、地税局的整体推进;要以《纳税服务规范》试运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协作,对其中涉及国地税协作的内容,要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升国地税协作的水平。

  五、及时完善配套措施

  《纳税服务规范》的推广实施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举全力确保《纳税服务规范》全面落实。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各省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及时调整和修改税收征管软件以及相关应用软件,做好信息化配套衔接工作,以适应《纳税服务规范》的新要求、新变化。省、市两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对县级税务机关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县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工作设施、办公设备、劳动保护等保障,确保《纳税服务规范》试行工作顺利推进。

  六、分级进行绩效考核

  各地要加强对《纳税服务规范》试运行情况的协同指导和督促检查,将试运行情况纳入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绩效考核范围。要根据各层级、各部门职责,制定分级、细化的绩效考核指标,要加强对转办业务各环节的跟踪督办和绩效记录,根据业务运转情况实施考核,促进《纳税服务规范》顺利试行、有效落地。

  七、认真总结试运行经验

  试运行期间,各地要按照边试边改边完善的要求,密切关注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按月总结试运行问题、意见建议和成效,于每月上旬以书面形式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规范》试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担负具体领导责任,统筹协调、一抓到底。省税务机关要统一制定试运行《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和责任人,统筹推进落实;市税务机关要做好承上启下、布置落实工作;县区税务机关和分局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做细做实动员、培训、运行、宣传、应急处理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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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