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总秘[2014]47号 关于邀请作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分会发起会员的函
发文时间:2014-09-11
文号:中总秘[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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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会计工作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在预算管理、税收管理和财税体制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会计改革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各类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基础核算、管理升级、效益提高都离不开会计工作,会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支撑、支持和促进作用,也必须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进行改革和升级。

  今年1月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了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以及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财政部也已明确提出了发展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的目标:争取在3-5年内,在全国培养出一批管理会计师,推动加快管理会计人才能力框架、资格认证制度和评价体系等方面建设,为全面提升单位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服务;力争通过5-10年左右的努力,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基本形成,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基本建成;要尽快建立起中国管理会计师队伍,实现我国管理会计跨越式发展并在较短时间内接近或进入世界先进水平行列。

  管理会计是从传统会计中分离出来、与财务会计并列的一个会计分支。与财务会计相比,管理会计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服务对象方面,管理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提供有效经营和最优化决策的各种财务与管理信息,为强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属于“对内报告会计”。而财务会计虽然对内、对外都能提供有关企业基本的会计信息,但主要侧重于对企业外部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财务信息,属于“对外报告会计”。

    二是在职能定位方面,管理会计重在“创造价值”,它渗透于单位管理的全过程,既有助于解析过去,通过对财务会计所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加工,使之更好地适应控制现在和筹划未来的需要;又有助于控制现在,通过及时修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使单位的经济活动严格按照决策预定的轨道进行;还有助于筹划未来,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帮助管理部门客观地掌握情况,从而提高预测与决策的科学性,属于“经营管理型会计”。而财务会计则是“记录价值”,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对单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加工处理,提供并解释历史信息,属于“报账型会计”。

    三是在程序与方法方面,管理会计为单位自身服务,采用的程序与方法灵活多样,具有较大的可选择性。而财务会计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等有较固定的程序与方法,并受会计规范的约束。

  总之,管理会计的职能作用,从财务会计单纯的记账、报账和核算扩展到解析过去、控制现在与筹划未来的有机结合;通过融合企业和单位的财务与业务活动,充分利用有关信息,在预测前景、参与决策、规划未来、控制和评价经济活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加快我国管理会计的发展,有助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价值创造力,有助于提升政府部门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效能。通过发展和培养管理会计人才,推动会计工作由核算向理财、管理和决策转变,推动会计人员从单纯的记账者向理财者、管理者、决策参与者提升,促进会计人员社会公信力、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总会计师条例》成立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班子重要成员,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起着高端引领作用。根据今年2月份修订的第五届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本会下设会计师分会、管理会计分会等若干分会(协会)。”目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正在积极筹备成立管理会计分会。经报财政部批准,管理会计分会成立大会拟于2014年底前在北京召开。根据你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在行业的影响力,特邀请你作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分会发起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现将所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函告如下:

1、请认真阅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

2、填表后请加盖单位公章,于2014年9月底前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3、除报纸质文档外,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信箱huiyuanbu@cacf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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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