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3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核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7-15
文号:税总函[2014]3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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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欠税管理,如实反映欠税风险,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有关规定,现就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核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欠缴税金的风险类别及分类标准

根据每笔欠缴税金相关信息和纳税人财务指标,将欠缴税金(指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分为低风险欠缴、中风险欠缴、高风险欠缴和高危欠缴四类。税务机关根据从高原则(即根据不同的指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时,则以较高风险等级作为最终欠缴税金风险类别)按以下标准确定分类结果:

(一)低风险欠缴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划入低风险欠缴税金:

1.该笔欠税为本年新欠或往年陈欠,且滞纳天数不超过90天。

2.企业、单位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包括该笔欠缴税金,下同)不超过10万元;个人、个体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不超过1万元。

3.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是指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纳税款在限缴日期之前入库金额与当期发生金额之比,下同)为100%。

4.纳税人当期速动比率(指速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下同)超过100%。

(二)中风险欠缴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划入中风险欠缴税金:

1.该笔欠税为本年新欠或往年陈欠,且滞纳天数超过90天,但不超过180天。

2.企业、单位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个人、个体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

3.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超过90%,但小于100%。

4.纳税人当期速动比率超过70%,但不超过100%。

(三)高风险欠缴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划入高风险欠缴税金:

1.该笔欠税为本年新欠或往年陈欠,且滞纳天数超过180天。

2.企业、单位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超过50万元;个人、个体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超过20万元。

3.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不超过90%。

4.纳税人当期速动比率不超过70%。

(四)高危欠缴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划入高危欠缴税金:

1.关停企业欠税。

2.空壳企业欠税。

二、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登记簿的设置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账外设置“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登记簿”,分户、分欠缴税金风险类别登记反映纳税人欠缴税金变动情况。

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收入种类、欠税类型、限缴日期、登记时间、减少原因、风险类别、金额等。其中,欠税类型包括: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减少原因包括:入库、抵缴、核销。风险类别包括:低风险欠缴、中风险欠缴、高风险欠缴和高危欠缴。

登记方法是:税务机关根据分类标准按月逐笔对欠缴税金进行风险类别登记。增加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减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余额反映当前纳税人不同风险类别的欠缴税款情况。当月发生的欠缴税金在当月入库、抵缴或核销的不参与风险分类。对于分类标准中个别指标数据缺失的情况,当期对该笔欠缴税金分类可不采纳此指标。

三、欠缴税金征缴情况评价指标

依据“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登记簿”及税收会计核算内容,设置欠缴税金风险评价指标,评估各级税务机关对欠缴税金的管控能力。具体指标如下:

(一)新欠发生率

新欠发生率是指本年新欠与当年应征税金的比率,新欠发生率越低,表示纳税人对税制遵从度越高,税务机关征管效能越高。公式如下:

新欠发生率=本年新欠期末余额/(应征税金期末余额-应征税金期初余额)

(二)欠税追征率

欠税追征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各风险类别的欠缴税金入库与抵缴金额之和与本类欠缴税金总额的比率,反映一定时期内欠缴税金追征取得的实际效果,数值越大表示该风险类别的欠税清缴效果越好。公式如下:

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税追征率=(本期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缴税金入库金额+本期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缴税金抵缴金额)/(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缴税金期末余额+本期低(中、高、高危)欠缴税金入库金额+本期低(中、高、高危)欠缴税金抵缴金额+本期低(中、高、高危)欠缴税金核销金额)

(三)欠税比重

欠税比重是指通过入库、抵缴、核销等方式清理后,各风险类别的欠缴税金余额占全部风险类别欠缴税金余额的比重,风险等级越低的欠缴税金所占比重越大,表示欠税的分布结构更有利于欠税清缴。公式如下:

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税比重=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缴税金期末余额/(低风险欠缴税金期末余额+中风险欠缴税金期末余额+高风险欠缴税金期末余额+高危欠缴税金期末余额)

(四)欠税综合管控能力评价指标

欠税综合管控能力评价指标是指通过既定的方法对不同的欠税评价指标进行计算运用得出的综合评价指标,反映各单位一定时期内控制新欠和清缴欠税的整体管控能力。税务总局将定期公布各单位欠税综合管控能力评价指标的计算结果。

四、报表反映

增设“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依据“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登记簿”及其他相关内容按月汇总生成。“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月报表”纵栏按收入种类设立,横栏按风险类别设立,报送方式和要求与其他会统报表相同。

2015年2月份编报2015年1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规定上报“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月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核算管理对加强欠税管理,提高税收征管努力程度分析水平,统筹规划组织收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职责,安排精兵强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欠缴税金风险分类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应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登记,并将分类结果及时推送给税源管理部门。由于基础数据错误等原因确需调整分类的,按照“源头更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并做好后续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扎实工作,做好衔接。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核算是在原税收会计欠缴税金的分类核算基础上,对欠税状况的进一步细化反映。各级税务机关要扎实开展工作,密切部门配合,做好欠税按风险分类核算数据和原核算数据的衔接。对存量和新发生的欠缴税金,根据风险分类标准进行风险类别确认。

(四)强化分析,加强征管。在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其他税源信息,切实做好欠缴税金分析。要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最大限度地控制新欠发生,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欠缴税金采取有效的税款追征措施,积极清缴欠税,提高组织收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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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