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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即: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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