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4]3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8-25
文号:人社厅函[2014]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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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更好地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工作与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和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部分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不了解、不会用,影响了政策施行的实效。为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政策深入人心,我部定于今年9月至12月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集中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这一主题,创新方式方法,拓展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深入宣传中央关于这项工作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及其实践成效;加强政策解读和形势分析,引导社会各界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以积极的心态走向社会;着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身边的事例影响人、感染人。通过宣传,帮助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力争做到人人皆知,人人会用。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宣传方式。各地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使用高校毕业生接触较多的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立体宣传。充分利用各类网站开设专栏,加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方便高校毕业生查询。运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语言编辑相关政策,通过新媒体定期向各大高校学生推送,让他们看得懂、记得住、用得好。

  (二)开展分类宣传。各地要深入研究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对前来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重点宣传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对参加创业培训、进行创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宣传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入户调查、上门服务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重点宣传就业援助政策;对来参加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重点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使宣传工作有的放矢。

  (三)深入基层宣传。结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和入户调查的机会,直接把政策送到毕业生手中。结合就业服务月、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在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面对面的宣传服务。充分利用公共就业和人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人社服务平台,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播放宣传片、张贴宣传画,扩大政策知晓度。适时深入高校开展宣传活动,积极推动政策进校园、进课堂。

  (四)加强典型宣传。各地要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特别是到城乡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挖掘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归纳总结推广,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宣传工作对于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将宣传工作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放在当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建立就业和宣传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逐级落实责任。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整合资源、多方联动。要加强与当地宣传、教育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赢得他们的大力支持。要加强与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各类媒体的良性互动,形成宣传的合力。要切实保障宣传经费开支,确保各项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四)认真总结,报送情况。各地要认真总结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工作情况,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至部就业促进司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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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