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来凤县地方税务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发文时间:2014-08-01
文号:税总发[20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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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日,湖北省地税局严肃查处了湖北省来凤县地税局违反接待规定致使一名税务干部酒后死亡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

  经查,2014年7月14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税局财务装备科副科长向阳、行政管理科副主任科员丁勇林一行两人,按照州局的工作部署到来凤县地税局检查调研,当晚6时在来凤县地税局职工食堂用餐。来凤县地税局局长安冰、纪检组长侯海丽、副局长杨时俊、办公室主任王瑨、办公室副主任符迎红、综合业务科副科长卢文宣、城区分局副局长肖耀国等7人陪同用餐,餐中饮用了当地杨梅土酒,肖耀国酒后因感身体不适,发生呕吐窒息导致生命垂危,20点20分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来凤县地税局违反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湖北省地税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已对8名相关责任人进行停职处理,目前正抓紧会同当地纪委研究上述人员的党政纪处理意见,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恩施州地税局副局长李清予以责任追究处理。同时,湖北省地税局印发了《关于重申和明确有关禁酒规定的紧急通知》,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作风整顿活动,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顶风违纪案件,后果极其严重,教训十分深刻。恩施州地税局作为上级单位,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认识不到位,疏于管理,对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要求不严,督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来凤县地税局作为执法单位,在全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置中央坚决反对“四风”的要求于不顾,公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落实公务接待规定,违规提供超标准接待,超人数陪餐、饮酒,造成人员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税务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

  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中央驰而不息狠抓作风转变的坚定决心,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使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成为每个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并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举一反三,进一步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税务总局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层层传导压力,一级一级抓落实,要以深化“三清三察三审”、推进“三治”为重点,坚决反对“四风”,严禁在内部食堂超标准接待,大吃大喝,奢侈浪费,打好培训中心专项整治战,以实实在在的成果,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推动税务系统作风整体好转。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严禁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一起,绝不搞例外,绝不姑息迁就,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一律严查快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坚决遏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税务系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坚定不移,持续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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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