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983 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7号)附件:医院会计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口腔门诊的财务核算可执行《医院会计制度》 .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