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4]68号 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挂牌审查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7-29
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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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办券商:
  挂牌审查系统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实现挂牌申请材料的电子化报送与审查。目前,系统已完成开发和测试工作,拟于2014年8月4日上线试运行。此外,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网上申请系统也同期一并上线试运行。为确保系统上线后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试运行期间内所有项目必须通过挂牌审查系统进行报送,并准确完整填写报送信息,电子版文件须经过签字、盖章,并扫描签字盖章页,与纸质文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试运行期间报送的申请挂牌文件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中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进行制作。
  电子文件标题与目录标题严格对应,方便批量上传,单个文件分别列示。
  上传的电子文件应包括Word、Pdf版本各一套。其中,需要披露文件的Word版本除签字盖章页为图片扫描外,其余部分均应为可编辑状态。
  单个文件大小应不超过20MB。对Word和Pdf文件的压缩方法详见系统内“下载与帮助”页面。
  为了保证挂牌申请的报送无误,试运行期间,除在电子化审查系统报送外,还应报送纸质版原件一套(单行本)。纸质版原件的范围为要求披露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通过电子化审查系统报送的申请挂牌项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将在正式接收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上予以披露,供各市场主体查阅。

  二、数字证书申领要求
  数字证书是保障BPM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用于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据签名等。数字证书以USB Key为存储介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颁发的证书分为管理员证书和业务证书。管理员证书仅用于通过BPM在线办理业务证书申请工作,不能办理具体业务,每家主办券商必须且只能申请一张管理员证书。业务证书用于办理主办券商信息报送等具体业务。本次上线为挂牌审查业务,请各券商务必确认已申领数字证书且已开通挂牌审查业务权限。
  自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网上申请系统上线(2014年7月XX日)后,业务证书相关手续的办理必须通过BPM系统线上进行,不再支持现场办理;管理员证书仍然只能现场办理。现场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侧三层信息研究部。
  管理员证书及业务证书的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

  三、软件环境准备
  1、请使用微软IE 8.0及以上浏览器访问“下载与帮助”页面:http://bpmweb.neeq.org.cn/xxpl/pages/download.html,下载《客户端安装配置手册》。按照《客户端安装配置手册》步骤,安装根证书、USB Key驱动、大文件上传控件(本次升级了大文件上传控件,之前安装过该控件的,请卸载后重新安装)、数字签名控件等软件,并设置浏览器的安全设置。
  2、安装完成后,请插入已申领的USB Key,并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以下地址:https://bpmweb.neeq.org.cn,访问BPM系统。
  3、用户手册和培训视频在“下载与帮助”页面下载。

  四、试用问题反馈
  试运行期间,用户遇到程序BUG等问题,可按附件2格式填写《用户反馈意见表》,并发送至附件2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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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