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4]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7-21
文号:财会函[2014]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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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为加快推进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经公开选聘,我部聘任丁淑英等为第一届管理会计咨询专家,任期为两年。名单如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淑英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于增彪 清华大学教授

  王化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立彦 北京大学教授

  王团维 大同煤矿集团副总会兼财务公司董事长

  王兴山 浪潮集团执行总裁

  毛洪涛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冯英伟 香港怡和集团财务总监

  刘东东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合伙人

  刘跃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汤谷良 对外经贸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

  许仲英 九龙仓集团董事、财务监督

  孙  铮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孙  犇 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芮怀涟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共政策和法规(监管)事务部主管合伙人

  李  莉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李三喜 北京中天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扣庆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李伟强 粤海集团常务董事兼财务总监

  李守武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李绳宗 香港海洋公园副总裁

  杨  良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杨  林 中国中化集团总会计师

  杨  颖 德勤管理咨询合伙人

  杨国琦 杨国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主席

  杨雄胜 南京大学会计系系主任、教授

  吴文学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副总裁

  沈树忠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总监

  张  川 上海海事大学管理会计与风险控制研究所所长、财务处长

  张  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兼首席合伙人

  张先治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德管理控制研究中心主任

  张克慧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张连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技术管理合伙人

  张建勇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张星燎 中国长江电力(600900)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湖北清能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

  张新芳 审计署境外审计司副司长

  陈  虎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  缨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陈志斌 东南大学会计系系主任、教授

  陈国庆 视野国际财务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国威 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财务总监

  罗卓坚 香港铁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房小兵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财务总监、执行总经理

  孟  焰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赵宇龙 中国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

  胡为民 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禹久泓 格林百奥生态材料科技(上海)公司首席财务官

  侯  义 辽宁中医药大学总会计师

  骆德明 上海银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夏成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成本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徐德勇 深圳市特发黎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唐文彬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黄世忠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

  黄永金 工业和信息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电子一所)副总经济师

  章卫东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彭志国 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湘波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

  蒋占华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常委

  韩  频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合伙人

  韩向东 北京诺亚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总裁

  韩建旻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傅元略 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傅继军 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肇河 中国建筑(601668)工程总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党组成员

  谢志华 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教授

  谭丽霞 海尔集团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谭宪才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总经理

  薛  贵 大唐电信(600198)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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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