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明电[2014]1号 国务院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6-06
文号:国发明电[201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政府工作报告》对2014年重点工作作出了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合力推进,一些重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收到实效。但必须看到,不少政策措施落实的力度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没有充分发挥对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应有的促进作用。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指出,对国务院作出的决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要说到做到,不然就不说,说了就要做,做就必须到位,不能“放空炮”。为此,国务院决定派出督查组,对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出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督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这次督查是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对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出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的第一次全面督查,要务求实效,达到以下目的:
  一要打通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出台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推动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尽快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夯实经济稳中向好的基础,使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二要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做到守土有责、奋发有为,杜绝松松垮垮、大而化之的工作状态,纠正推诿扯皮、拖延应付等庸政懒政行为,兑现新一届政府向人民作出的“说到做到,不放空炮”的庄严承诺。

  三要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严肃问责,依法依规进行诫勉约谈、通报批评甚至给予行政处分。这次督查要动真格,做到不尽责就问责,力戒“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为官不为和“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敷衍了事,切实增强各地区各部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四要努力破除政策措施落实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和强化抓落实的制度保障,体现施政要求,提高行政效能,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政策措施带来的实惠,有效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督查重点
  这次督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2014年重点工作和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督查以下内容:
  (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五)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六)加快发展养老、健康服务业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七)促进信息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八)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九)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以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三)夯实农业基础、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今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五)实行精准扶贫,今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人以上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七)扩大“营改增”试点、减轻和公平企业税负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八)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九)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这次督查,对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较好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对正在落实的,要摸清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困难问题;特别对落实进展缓慢的,要逐一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对策。确保通过督查,使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督查方式
  这次督查要借鉴以往专项督查的经验做法,创新督查方式,做到四个结合,使这次督查成为回应群众关切、推动政策落实、提高行政效能、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行动。
  (一)自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督查的内容和重点,先认真深入开展自查,直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查找分析症结,提出抓落实的有效办法。在自查基础上,国务院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督查。

  (二)督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在开展督查的同时,邀请全国工商联和部分研究咨询机构等单位,发挥其独立性、专业性优势,对部分重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国务院提交评估报告。把自查、督查情况与第三方评估情况进行对表分析,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增强督查实效。

  (三)督查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对这次督查的部分重点政策措施,通过中国政府网和相关门户网站,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利益攸关社会群体的评价意见及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督查与舆论引导相结合。国务院办公厅与中央宣传部、新闻办、网信办等单位以“督查在行动”为主题,组织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以及有关门户网站,及时报道这次督查情况,对落实情况好的进行正面宣传,对落实不力的予以曝光。

  四、督查安排
  以国务院名义组成8个督查组,其中,4个督查组分别负责督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4个督查组分别负责督查部分省(区、市)。督查组成员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抽调,国务院办公厅派工作人员参加。各督查组督查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区、市),经报批确定后另行通知。

  督查的总体进度安排是:6月25日前,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自查并向国务院上报自查报告;6月25日至7月5日,各督查组分赴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督查;7月10日前,各督查组将督查报告上报国务院。7月20日前,国务院听取各督查组汇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