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财[2014]180号 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4-30
文号:国管财[2014]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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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选拔的通知》(财会[2014]15号)、《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财会[2014]17号)、《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的通知》(财会[2010]19号)和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意见》(国管财[2012]141号)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和程序

(一)选拔条件。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选拔条件请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参看财会[2014]15号财会[2014]17号文件的有关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选拔条件与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相同。各部门、各单位中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考试且有意愿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培训选拔的申请者,可在《2014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中“是否愿意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培训”一栏中注明“是”,即视为同意同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选拔。

(二)选拔程序。

申请者统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笔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并组织面试,确定培训对象。

国管局根据财政部选拔情况,对有意愿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的申请者,按照笔试和资料审核两项成绩排名确定面试人选,并于2014年12月单独组织面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总和排名,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后确定入选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班学员名单(行政事业类招生人数30人左右,企业类招生人数40人左右)。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将于2015年开班,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班将于2015年4月开班,首次集中培训为半个月,地点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将提前书面通知学员。

三、培训方式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2部分。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周期为3年,实行2+1培训模式,前两年为集中培训、夯实基础阶段,第3年为参与实践、拓宽能力阶段。采取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为主要培训基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等院校为辅助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培训。

四、培训费用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国管局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选拔阶段、在校培训期间的全部培训费用以及跟踪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

五、申报材料审查与提交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提交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企业类已获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需提交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通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需注明通过成绩并加盖考试管理部门印章,或报名时交验通过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分别填写《2014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行政事业类)》和《2014年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企业类)》,由人事部门和会计事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请于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送交报名点(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北京国谊宾馆贵宾楼一层101室,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

六、准考证领取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014年10月13日至17日期间到报名点领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笔试准考证,并通知报考人员按时参加考试。

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联系人:刘茹香    电话:83084607

报名点联系人:邓紫龙    电话:88393050

其他有关事项请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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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