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4]3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组织“第四批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金融审计方向]选拔测试”
发文时间:2014-06-13
文号:会协[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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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我会定于2014年7月组织开展第四批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金融审计方向)选拔测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打造能够胜任金融相关专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金融审计理论功底,具备深厚金融业务审计实务经验,懂经营、善管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

  二、培养方式

  培训由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两部分组成,每批领军(后备)人才(以下简称“学员”)的培养周期为6年,分为3个考核周期。第一个考核周期为培训的第1-3年,第二个考核周期为培训的第4-5年,第三个考核周期为培训的第6年。培养方式如下:

  (一) 集中培训

  1.境内培训(2周左右):会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组织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方式为主的培训课程,积极开展专题讨论、课题研究、实地考察等学研形式,夯实金融审计知识,提高学员的团队合作和团队化作业能力。

  2.境外培训(20天):组织学员到国际组织、境外执业机构、跨国企业实地考察、学习。同时,充分利用国外英文授课的语言环境,开阔领军学员的国际视野,积累最新的审计知识,分享金融审计经验,提升学员英语水平。境外培训将于2015年开展。

  3.联合集训(每年5天,连续6年):配合财政部要求,组织金融审计方向学员与注册会计师类其它批次学员,参与四类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联合集中培训。搭建有效的沟通桥梁,通过开展联合集中培训,加强四类会计领军(后备)人才间的沟通与交流。

  (二) 跟踪培养

  1.吸收进入中注协行业专家(师资)库,推荐学员担任行业各类继续教育授课教师。

  2.推荐进入国际组织任职,发挥学员在行业国际交往中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角色作用。

  3.鼓励参加境外执业资格考试,引导学员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境外执业资格并积极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4.推荐参与行业管理,如进入行业专业(专门)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以及政府咨询专家等,发挥学员在行业建设、协会建设以及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5.邀请参加全国性的行业论坛、专业研讨会,承担行业研究课题,拓展学员参与高水平交流活动平台。

  6.通过中注协网站、会刊及其他媒体,宣传学员风采。

  三、选拔对象

  本次选拔面向中注协2014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排名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家事务所可推荐不超过10名注册会计师,排名21-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5名注册会计师,参加此次选拔测试。

  中注协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链接地址为http://www.cicpa.org.cn/news/201405/t20140530_45055.html。

  四、选拔条件

  报名参加第四批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金融审计方向)选拔测试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过去3年承办过银行、保险类等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高级经理或合伙人;

  2.职业道德记录良好,最近3年未因执业质量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信息为准),身体健康;

  4.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所服务的金融类企业客户签名的推荐信。推荐信应当结合被推荐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经验、工作业绩、团队领导和协调能力、客户满意度和个人专长阐述推荐理由。

  五、报名流程及审核

  请各地注协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名。

  符合选拔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填写报名表后,请所在地地方注协,核实诚信档案记录,确定最近3年未因执业质量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并盖章确认,汇总上报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注协。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注协审核报名表信息,并于6月30日(周一)前以传真及邮件方式将报名表及汇总表(见附件)反馈至我会继续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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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