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秘发[2014]24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选拔注册税务师行业2014年高端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4-25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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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注税行业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机制,根据中税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4年-2017年)》中关于加强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中税协将通过选拔、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注税行业高端人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注税行业发展,结构优化,专业精湛、执业道德良好的标准,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上,着力抓好行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做好复合型人才、高端人才培训工作,建立梯次化(地方税协、中税协)人才培养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重点,进行分类别、分专业的高端培训,取得质和量的突破,打造一支执业能力强、专业技能精、综合素质高的行业高端人才队伍,为注税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资源支撑,计划每年培训200名,到2017年培养800—1000名高端人才。

  二、培养对象和选拔条件

  (一)培养对象

  高端业务培训班的培养对象主要为税务师事务所的中高层执业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二)选拔条件

  1.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

  (2)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

  (3)已经取得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并在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

  (4)在税务师事务所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人员(业务经理、项目经理等)。

  (5)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到报名的当年当月)。

  2.优先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优先:

  (1)近3年工作成绩优异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者。

  (2)近3年在省(市)级以上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得表彰者。

  (3)在省(市)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过重要研究成果或者学术论文者。

  (4)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一级、二级注册税务师。

  (5)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资产评估师资格者。

  三、选拔程序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的培养对象,采取本人申请、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初审、中税协审定的选拔程序。具体选拔流程如下:

  1.本人自愿申请。符合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条件的人员,根据个人意愿,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见附件)一并报送至地方税协。

  2.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初审。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初审接到学员申请后,综合考虑学员综合素质、培养潜质、培养期间表现、用人单位意见等因素,拟定建议名单,报送中税协。原则上每年报送的建议名单不超过3-8人(根据各省(市)注册税务师人数比例)。

  3.中税协审定。中税协依据地方协会上报情况进行最终审定,确定人员名单。

  四、具体要求

  1.5月10日前将个人填写的《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报送所属地方税协。

  2.地方税协根据通知的选拔条件等要求进行初审,并于5月20日前将本省(市)的申报表及初审合格人员名单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报送中税协培训部。逾期视为放弃。

  3.中税协将在5月底前将最终审定后的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名单印发各地方税协。届时,各地方税协根据名单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4.申报时请在三期高端业务培训班中选择一期进行报名。(具体培训内容详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4年高端人才培训计划,此计划另发)

  五、联系方式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培训部

  吴博、赵芳芳 (010)68413988转8505、8506

  (010)68414202(传真)

  电子邮件:zsxpxb@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1层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培训部

  邮编:1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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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