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4-22
文号:税总发[2014]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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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为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

二、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要求,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

一是针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规范管理流程,简便办税程序,做好落实工作。

二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取消各地出台的审批要求。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

三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

四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五是及时修订纳税申报软件,在软件设计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动给予享受优惠,积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一是汇算清缴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

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

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

四是积极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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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