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4]27号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4-04-29
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2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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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的公告,自2019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等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9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为加强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内容、格式、时限

  主办券商应于每个转让日15:00-15:30期间,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第七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库”有关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FDEP),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为该主办券商内部当日唯一流水序号。

  2.证券账户。

  3.账户名称。对于合格个人投资者,填写姓名;对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填写机构全称。

  4.签署日期。为合格投资者签署适当性协议的日期,格式为CCYYMMDD。

  5.申请日期。为主办券商上报该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的日期,格式为CCYYMMDD。

  6.类别标识。“1”为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合格投资者新增。

  7.营业部编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为主办券商内部唯一2位编码。

  8.备用标识。为空。

  主办券商未按时申报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其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应报送空表。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

  1.证券账户信息接收。

  每个转让日收市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

  每个转让日19:3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报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主要包括当日新增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适当性协议签署日期及申请开通的交易类别标识等信息。随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户信息(不包括违规买入证券的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

  3.证券账户信息下发

  每个转让日20:0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过FDEP向各主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

  每月第一个转让日20:0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向各主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三、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次一转让日9:00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前一日数据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错误证券账户信息按主办券商进行分类,并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向相关主办券商发送。错误证券账户信息包括:

  1.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

  2.错误原因。

  主办券商应更正后随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于当日15:00-15:30进行补报。

  四、主办券商证券账户信息联系人

  主办券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券账户信息的统计、报送、接收及维护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工作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五、本指南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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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