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秘发[2013]4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3年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7-17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3]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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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中税协2013年等级注册税务师认定(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及考试工作的要求,中税协将于7月28日、8月18日分别进行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为保证考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将与考务有关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务工作组织领导

  (一)中税协考务领导小组

  组长:许善达

  副组长:刘太明

  成员:权芳楼 赵申年 王秀 蔡金荣 李南

  (二)中税协考务办公室

  主任: 李南

  成员:李建成(考务文件审核)、马红艳(考生身份确认)、黄宏斌(考务组织与培训)、陈小霞(阅卷组织与登分)、王姝妍(准考证信息)、彭志成(举报投诉)

  (三)考点所在地税协考务领导小组

  各考点所在地税协参照中税协成立考务领导小组,设立考务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中税协考务办对接。

  二、考试时间

  二级考试:2013年7月28日(周日)9:00-12:00

  一级考试:2013年8月18日(周日)9:00-12:00

  三、考点设置

  (一)考点相对集中,考生就近参考;

  (二)交通相对便利,地方协会有组织考试的条件;

  (三)本地考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含15人),个别交通不便地区人数略少于15人,可提出申请,增设本地考点;

  (四)本地考生人数不足15人,愿接受周边非考点地考生,且考生人数合计不少于15人(含15人),也可设考点。(考点安排表附后)

  (五)非考点所在地税协按就近原则,协调考点,统一组织考生参加考试,并于7月17日12:00时前将协调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至中税协网校。

  (六)考点所在地税协于7月18日12:00时前将接受异地考生所在的地区及考场详细地址以书面形式传真至中税协网校,以便制作准考证。

  联系人:乔娇娇    传真010-68457390   电话010-68413988转9213

  四、考试试卷

  考试试卷由中税协考务办公室负责印刷,并由中税协巡考工作人员带到考点。

  五、巡考工作

  (一)中税协向各考点派两名巡考人员。一名为中税协领导(主任以上)或其他试点地方税协的领导(副秘书长以上),另一名为中税协工作人员。

  (二)巡考人员由中税协考务办统一安排,在两次考试中均赴同一考点巡考。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换。

  (三)巡考人员职责附后。

  六、考务培训

  为保证全国各考点考务标准统一,两次考试的考务培训安排如下:

  (一)中税协考务办制定考务工作细则,下发各考点。各考点按要求组织考务人员学习,并按细则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中税协不再组织各考点负责人考务面授培训。

  (二)中税协考务办于7月19日上午9:30举办巡考人员考务培训,届时通过网校平台现场直播,请各考点考务人员同时收看。

  (三)巡考人员到考点后,按要求协助考点做好考务工作。

  七、考试经费补助

  (一)对每一考点所在地,中税协补助当地税协接待巡考费用1500元,每一当地考生70元,接受异地税务师事务所的考生,每一考生80元(参见中税协秘发[2011]075号文)。

  (二)考点所在地税协承担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含异地考生)考试,由中税协网校将考生所缴考试费的80%,以劳务费用形式拨付考点所在地税协(参见中税协发[2013]041号文)。

  (三)考点所在地税协应为异地考生推荐1-3家条件适当的住宿地点,及住宿地点的预订电话与联系人,由考生自行预订。考点所在地税协不负担与考试无关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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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