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合同应当征收印花税吗
发文时间:2020-06-15
作者:叶永青 赵文祥
来源:菜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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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的持票人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提前获取资金是常见的资金融通方式。即在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将票据转让至银行等贴现机构,贴现机构将票据到期价值扣除相应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至持票人。对于该项业务项下票据贴现合同是否应当视同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税务机关的口径也存在差异。


  例如,《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中规定,“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当然也有不同意见,例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中认为,“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不过该《批复》已经于2013年10月31日废止。


  二、问题的分析


  问题的争议其实不复杂,即是否将印花税项下“借款合同”税目扩张解释至因资金的使用或占用而收取的利息的资金融通类合同。考虑到印花税现行规则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票据贴现合同征收印花税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第一,印花税的征税方式为正向有限列举征税对象,并未规定可以从经济实质上对相关凭证进行类推解释。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暂行条例》所列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仅规定了借款合同的税目,即“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在税目项下包括两个条件要求:


  (1)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与借款人的;


  (2)借款合同。值得提及的是,印花税项下的税目列举应严格遵循法律形式的要求,否则购销合同将可能扩展至适用所有买卖关系,而借款合同税目的适用将类似于增值税项下贷款服务税目的适用。鉴于印花税的行为税属性,扩张其征税范围并无不妥,但是不应将其作为另一种流转税,更不能在未履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予以扩张解释。


  目前,财税部门仅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应按照合同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文),这也是出于公平税负的考虑对已在征税范围内的应税项目进行调整(原先有部分类型的租赁公司适用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该税率高于借款合同税目)。


  第二,历史解释层面,印花税项下的借款合同在立法时并未有包括票据贴现合同的意图。《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印花税项下的合同类凭证与《经济合同法》(已废止被《合同法》替代)项下合同存在完全对应的关系(参见附件梳理对比)。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三,法律性质上,借款合同与票据贴现合同存在诸多差异,并不是一种类型的合同。除了业务发生的基础差异巨大、资金用途限定、合同的参与方存在差异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也有显著区别。详言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系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即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等受让人,受让人将票据到期价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持票人的主给付义务系转让票据所有权,而不是到期返还借款;受让方获得的系票据所有权,而不是债权。票据贴现所依据的是一项权利凭证,与一般债权完全不同。


  第四,将票据贴现合同认定为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将给实践带来混乱,既增加征管成本,也不利于纳税人遵从。尽管票据贴现在经济实质上是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但是现行规则并未将所有资金融通性质的合同均认定为借款合同。在财税部门未发文的情形下,如果对票据贴现合同征收印花税,未签订票据贴现合同的票据贴现是否征收印花税,其他有资金融通性质的合同(例如保理合同等)是否也应当征收?


  三、相关建议


  综合考量现有规则,我们认为对于票据贴现合同征收印花税的依据不足。考虑到印花税税收立法在即,对于借款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我们有如下观点与建议:


  1.借款合同的认定应采取何种口径是税收政策的平衡问题


  尽管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由合同双方分别计算缴纳,但本质上属于融资成本的一部分。采取何种口径对借款合同进行解释,将不可避免地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不同于银行贷款以及融资租赁等安排的租赁期间长、融通资金金额较高,票据的承兑期间不超过六个月,且票据贴现业务与企业日常经营紧密相关(涉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如果将票据贴现合同视为借款合同,将实质性地加重票据贴现人的经营成本。因此,应在审慎平衡税源收入与制造业经营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印花税项下借款合同的具体范围。


  2.票据贴现业务本身不适合按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


  前已述及传统的借款合同存在较长的借款期间,在此期间内印花税只计征一次。而票据的付款期限较短(不超过六个月),在该期限内票据贴现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在贴现后往往还存在多次再贴现(转贴现)的安排,如果均按照借款合同税目按照票据的到期值或票面价值计征印花税,会产生多重印花税的计征问题。


  此外,除了金融机构的贴现业务会要求签订合同,民间的贴现业务往往不会签订书面合同,直接背书后即付款完成贴现交易。如果不签订合同即不用贴花,不但有违税收公平,也将反向激励票据持有人通过民间途径进行贴现。


  3.票据业务计征印花税的可选路径


  如前所述,考虑到票据付款期间内贴现多次流转可能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基于量能课税、税收公平的角度,如果另行明确规定征税,可以考虑的方向之一是对发行的票据按件或者按照票面价值按比例/定额计征印花税,该做法在域外已有相关实践。例如,印度尼西亚税法对包括本票、信用证等载明的金额合同以及凭证按区间定额征收印花税。如票面金额低于25万卢比的免征印花税,25万卢比至100万卢比征收3000卢比的印花税,超过1000万卢比征收6000卢比的印花税。以色列对本票按照票面金额的0.4%征收印花税。菲律宾对汇票、本票等根据票面金额的数额,按照每200比索计征0.3比索的印花税。爱尔兰则对支票、汇票等按件征收0.5欧元的印花税。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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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