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3-03
文号:财税[2014]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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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国务院发布七项政策促飞机租赁业发展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曾晓新 报道:日前,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已在2013年底出台《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旨在通过七项政策措施的实施以及“三步走”战略,加快我国飞机租赁业发展,使我国在2030年前成为全球飞机租赁业的重要聚集地。

  飞机租赁作为支撑航空业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是航空制造、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及金融业的重要关联产业。但由于起步晚、内外部条件不完善,我国飞机租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存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足、政策措施不完善、产业联动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实施“大飞机”战略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航空服务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国务院专门出台了此项《意见》。

  《意见》认为,今后10年~20年是我国大飞机市场开拓和航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飞机租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在《意见》中提出,要从现在开始到2030年,即在2015年前,2015年~2020年,2020年~2030年这3个时间段里,通过“三步走”战略,不断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加强政府引导,支持飞机租赁企业发展国内国际市场,打造飞机租赁产业集群,使我国成为全球飞机租赁企业的重要聚集地。

  为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明确了改进购租管理、加大融资力度、完善财税政策、开拓国际市场、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配套条件、支持先试先行等七项政策措施。

  在《意见》中,特别明确了允许飞机租赁企业直接订购进口飞机,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企业订购和进口国外飞机进行独立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暂定5年内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为拓宽飞机租赁企业的资金筹措渠道,《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措施筹集资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飞机租赁业。

  《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配套专业服务,加快建立和拓展飞机交易市场,鼓励飞机租赁企业开展国产飞机租赁业务。

  《意见》还指出,要充分发挥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初步形成的产业优势,研究探索三地飞机租赁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多方面政策措施,并鼓励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先行先试。

  多位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在《意见》出台前,国家发改委就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因此《意见》涉及政策站位高,措施实在,考虑全面,给飞机租赁企业发展带来了实质性利好,下一步期待有关部门就该《意见》能够出台细则,制定更为具体的措施支持飞机租赁企业的发展。“比如,《意见》鼓励飞机租赁企业在香港设立专项公司,拓展海外市场,提高国际化水平。但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还需要银监会等部门就此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国银租赁航空事业部总经理王威表示,飞机租赁业前景广阔,目前又面临着巨大的政策机遇,但飞机租赁业的行业壁垒性高,存在技术、资金、人才等壁垒。因此,《意见》的出台对每一家飞机租赁企业都意味着巨大的机会,也充满了挑战,要积极地做好准备和热身。也希望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在行业规律的把控、专业人才的培养、全球化市场开拓以及风险的控制等方面多考虑,多做工作,共同推进飞机租赁行业健康、蓬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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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