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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参考《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参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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