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2014-01-10
文号:税总办发[20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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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近期有关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国税务系统春节期间的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把关心党员,特别是关怀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作为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并抓好走访慰问工作。要坚持领导带头、分级负责,摸清底数、普遍走访,做到不缺一户、不漏一人,进门入户、排忧解难。要认真做好政策对照检查,确保离退休干部待遇和老党员生活补贴落实到位。要广泛宣传走访慰问活动,促进形成关心爱护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要深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税务系统和谐稳定。要加强源头控管,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加强涉税信息公开和舆情分析引导,有效防范各类矛盾诱发的涉税信访问题。畅通和拓展信访渠道,健全规范信访诉求表达方式,坚持市、县两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亲自接访制度,完善联合接访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信访问题处理工作合力。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强化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和考核制度,依法办理信访案件。

三、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工作

严格落实值班带班岗位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等现象。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3〕178号)要求,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外出学习等事项的报备工作。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主要负责同志去向及联系方式。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节日期间的社会动态,完善应急机制,建立值守应急预案,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请示报告,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联络畅通、反映迅速、措施有力。要加强节日期间值班检查,适时通报检查情况。要重视安排值班带班人员的补休或补贴发放工作。

四、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动员本单位干部职工控烟戒烟。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公共场所要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营造良好的禁烟控烟氛围;要加强监督检查,公务活动中禁止吸烟,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促进无烟税务机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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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